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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员工激励问题简析

张文娣 和君咨询 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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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提升竞争力与活力的有效途径。国家陆续出台了混改相关政策法规,最核心的政策即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下称《意见》),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进行员工持股试点;此外包括2016年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下称《暂行办法》),允许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推动下,从央企到地方国企纷纷试点员工持股,并探索员工激励。


各个政策分别针对国企混改试点、国有科技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等类型企业给出员工激励指导意见,那么某一类企业适用的激励方式,在其他企业中能否灵活使用,以及尺度如何把握?


1.《意见》中提到,“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但《暂行办法》中却要求大型和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分别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和10%,是否意味着成为国有科技型企业之后员工激励的限制却更严格了?


答:相比于《意见》中仅笼统提到“员工持股”,《暂行办法》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人才开展更多样的激励手段,其中涉及到股权类激励方式如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非股权类激励方式如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目的是释放人才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方式极大丰富的同时(尤其是股权奖励),势必要控制风险、防止激励过度,因此对股权激励总量有了更严格的限定。


2.《暂行办法》中允许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奖励(与股权出售配合实施),那么不符合该办法要求的国企(下称“非科技企业”)是否可尝试股权奖励,或者股东无偿赠予股份给员工?


答:《意见》中指出“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因此非科技企业不可以开展股权奖励;如果是国有股东向员工转让股份,可考虑适度折价转让;如果是非国有股东转让,通常情况下不受到《意见》的限定。


3.如果是处于成长期、亏损期企业,能否实施员工激励?各类奖励制度可否探索?


答:国企混改员工持股激励实施的核心要点,是要领会这些政策法规传达的精神和基本原则,至少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就是要求实施激励过程中不能尺度过大、花样过多、额度过高、范围过广。二是促进企业业绩提升、激发员工活力,因此实践中存在一些国企或央企使用创新式激励方式,例如云天化的减亏额提成等。此外,像成本降低提成、超额利润分享等形式都可以尝试。


——和君集团国有资本与国企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和君咨询师 张文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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