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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服务跟不上企业“走出去”步伐

2017-06-30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

作者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文丽娟

本文2536字,阅读约需3.5分钟

23起美国“337”调查,215起贸易救济调查,数起出口管制制裁。

这组源于《2016-2017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律商联讯联合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企业“走出去”正面临诸多风险,如东道国政治风险、境外政府审查、本地化要求、信息收集困难、市场风险、劳资纠纷、税务争议和知识产权争议等。

为何会出现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点?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落地化状况如何,积累了哪些经验,又面临哪些不足?为满足“一带一路”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内外部法律者应如何创新法律方式和机制?

6月25日,为了探讨上述问题,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主办的“一带一路”法治实践与服务创新论坛暨第六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华南)(以下简称“论坛”)在深圳召开。来自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公检法司、法学院校的近300名法律界人士出席论坛。

△图为年会现场。

与会专家呼吁,应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构建诉讼、仲裁、调解统一且多元的“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


51%民企开展“一带一路”投资


近3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点区域。

今年年初,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透露,2016年中国企业对相关沿线国家直接投资145.3亿美元,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占对外总额的51.6%,完成营业额占同期总额的47.7%。

《调研报告》显示,在接受调研的160家企业中,有超半数的企业正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超过三成的企业表示,投身“一带一路”的原因是为了响应政府提供的财政扶持、补贴及优惠政策。

“央企和国企受政策影响的比例分别高达五成和六成。不过自身的市场需求依然是企业选择投资‘一带一路’的主要因素。”律商联讯中国区总经理冯宝真在论坛上介绍道,“现在中国民营企业也正抓住‘一带一路’东风,成为沿线国家投资中的‘年轻少将’。”

《调研报告》显示,51%的民营企业已经开展“一带一路”投资,且超过三成的民企投资占企业整体海外投资的10%至30%。在投资领域方面,相较于央企、国企重点专注于能源矿产、制造业、基础设施、房地产等传统行业,民营企业的步伐迈得更大,如生物技术、医疗健康和TMT行业等均有民营企业的身影。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全球其他地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占比高达55%,比去年高了近30个百分点。民营企业在‘走出去’潮流中有了越来越高的比重。”《调研报告》主笔、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功远在论坛上说道。


中国律师需尽快走进“一带一路”


不过,在企业“走出去”的同时,问题和争端也与日俱增。

2015年4月,“平安诉比利时案”一案中,平安公司败诉,损失近300亿元。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统计,2016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新受理的仲裁案件总数为48起。从被诉东道国的分布上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占比超过一半。

“政治不稳定、法治跟商务环境不健全、信息收集困难,是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中遇到的三项主要困难。”冯宝真介绍道。

在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总法律顾问周立涛看来,要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中遇到的困难,离不开拥有火眼金睛的孙悟空,而涉外法律人员就是“孙悟空”。

然而,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克江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占比超过50%的为零,占比低于25%的律所超过八成。不仅如此,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所比例也很低,省级律协辖区内律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比例为33%。

“尽管中国已经有很多律师可以在全世界飞来飞去,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但因为缺少足够的海外中国律所分支机构,因此无法提供本地化的、及时的法律服务。”刘克江说道。

与中国律师“走出去”的整体情况相比,中国律师走进“一带一路”的状况更不容乐观。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存在政治动荡、经济落后、疾病肆虐问题的国家不在少数,深入一线不仅意味着辛劳,更意味着风险。所以律师走进‘一带一路’的意愿并不高。中国律师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国家和地区,以美国、欧盟、韩国、日本、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刘克江解释道。

为提高中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刘克江认为,应鼓励中国律师事务所到境外中国投资相对集中和经贸往来频繁的区域,收购兼并当地律师事务所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对中国本土律师的涉外业务培训,提高本土律师的涉外服务能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鼓励中国律师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等


建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


“中国企业‘走出去’,不缺政策、不缺设备、不缺资金,但在软实力上还有待提升,尤其是法律软实力。”法制日报社社长邵炳芳在论坛上指出。

那么,如何提高法律软实力?

唐功远建议,中国应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建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满足包括广大中资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同时也能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话语权。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审判长奚向阳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他认为,下一步可以着重建设好“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

而关于争议解决机制的架构设计,唐功远认为,需构建诉讼、仲裁、调解统一且多元的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一中心·三机构”布局。“一中心”指“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协调中心,可由政协、最高人民法院及亚投行牵头设立;“三机构”分别指国际商事法庭、国际仲裁中心、国际调解中心,国际商事法庭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设立,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调解中心可由亚投行主导设立。

“‘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可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步,整合现有资源,成立‘一中心·三机构’,与英国议会、司法系统建立中英交流机制,设立专家库及培训机制,为仲裁中心和调解中心储备资源;第二步,推广‘一中心·三机构’,逐步完善配套机制,在区域上可优先在自贸区推广,在行业领域上可优先于工程领域,逐渐扩展至投资、金融、商事、海事领域;第三步,完善配套机制,如人员、法律以及管理机制的配套。”唐功远具体阐述道。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赵健则认为,“一中心·三机构”应以国际仲裁机制为基础。“可借鉴投资解决终端机制,在中国政府赢得沿线部分国家的支持后,设立国际仲裁机构,起草公约,供沿线国家签署,公约生效后,再建立一个国际终端解决中心,公约可明确机构的地位、性质、受案范围、基本程序、基本执行等。”赵健说道。


编辑整理:李含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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