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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继承? | 前沿

2016-06-25 谭畅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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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李子玄

责任编辑:赵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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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然而在《继承法》列举的遗产类型中并没有包含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继承法中的遗产?如果继承人想得到死者的网络服务账号和密码,网络服务商是否有配合义务?如何看待死者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协议的约束力?网络虚拟财产包含了私人信件视频等许多隐私信息,这些是否会影响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依法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然而在《继承法》列举的遗产类型中并没有包含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继承法中的遗产?如果继承人想得到死者的网络服务账号和密码,网络服务商是否有配合义务?如何看待死者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协议的约束力?网络虚拟财产包含了私人信件视频等许多隐私信息,这些是否会影响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依法继承?为解决以上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博士郭育艳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出发分析其继承的可行性以及与现实障碍之间的关系。


网络虚拟财产在自然属性上是一组电磁数据,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法律上财产的一种。其财产属性决定了其应该成为继承法的规范对象,具有可继承性。网络虚拟财产产生运行于全新的网络环境,是依附于网络环境而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权利,这使其运行规则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债权与知识产权。因此,其继承问题也就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要进行相应修改才能适应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及其继承的需要。《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是一个开放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扩张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


网络虚拟财产是基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而产生的,然而国内外几乎所有的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协议,不管是免费的还是有偿的,都排除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可能性。有学者分析和总结网络服务协议对继承权利排除的原因有三:首先是出于对用户或他人隐私保护的考虑;其次是避免网络运营商需抽调专门人员进行继承人身份审查对数字遗产进行分割等工作,降低经营成本;再次是清理大量的冗余数据,提高网站运行速度。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然而,网络服务协议多属格式条款,故网络服务协议排除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转让继承赠与等条款的应属无效。在法理上,即便网络服务协议约定账户属于网络服务商所有,也不能影响基于网络账户而形成的网络虚拟财产由用户享有法律权益,进而在用户死亡时由用户继承人继承。


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一直被认为是数字遗产继承难以绕开的难题。其实,隐私权保护和网络服务协议不能成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障碍。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权保护并不冲突。原因有二:首先,网络服务商所承担的用户死亡后的隐私保护义务,其实还是为了维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作为继承人的近亲属提出了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要求,网络服务商向近亲属提供网络虚拟财产,也就并不存在侵害死者近亲属权益的可能。其次,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可能涉及隐私信息相同的是,传统财产继承也会涉及隐私保护问题,只要没有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利用隐私,不认为会侵犯死者隐私。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可继承的新型财产权固然有其特殊性,但其与传统财产权也具有一定的共性。我们没有必要将其妖魔化,只有回归制度本源,寻找理论基础,才能抽丝剥茧,理清其继承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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