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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副教授谈修法应当回归社会法属性 | 讲坛

2016-11-30 民商法前沿论坛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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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杨飞副教授发言实录,由论坛组委会整理,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发布,转载请联系授权。


全文共1715字,阅读时间约2分钟


2016年3月24日晚,第422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主讲“《劳动合同法》的反思与展望——对《劳动合同法》修改讨论中热点问题的回应”。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飞副教授参与与谈环节。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整理,本篇为杨飞副教授与谈部分,经杨飞副教授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第422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发布计划
11月29日林嘉教授主讲《劳动合同法》的反思与展望 
11月30日杨飞副教授谈修法应当回归社会法属性 

贺玲副教授谈劳动关系实质为关系契约
12月1日                                                      范围副教授谈司法实践应更加重视法律效果

王天玉博士谈劳动法制供给侧改革 
12月2日王东军法官谈《劳动合同法》的司法实践难题 

肖斌法官谈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杨琳法官谈学术界与司法界应良性互动
12月4日

梁枫律师谈《劳动合同法》的实务反思


1
《劳动合同法》在用工总成本的上升中充当替罪羊角色


在劳动法的教学和日常的科研会议中,我们也一直在反思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开始生效,的确是有点生不逢时,从一出生好像就背负不少骂名,就像林老师说的充当了替罪羊的角色。但是在我们国家目前这种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关键进程中,《劳动合同法》到底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事实上,从对《劳动合同法》提出很多批评和质疑的经济学家张五常的观点来看,《劳动合同法》其实还是有利于高端产业,而不是目前占主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我们国家现在的确是处在“新常态”,也就是说,我们已经告别了外延式、粗放式的高速增长阶段,再维持过去的高速度确实不可能,我们的资源、环境也承受不起。过去,我们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大幅压低工人工资的,大量生产、低端价廉的制造业;现在,我们应该调整思路,使经济发展更多地转为依靠技术创新,依靠深入挖掘国内市场。过去我们大量制造、出口,而现在则要提倡创新并拉动内需。


刚才林老师提出来了一些关于在产业转型过程中,企业成本的数据,这些数据是跟我们的日常感受比较吻合的。美国也知道其与中国的制造业成本对比要回归——在奥巴马上台之后就是这样了。在我国,房价上涨,土地成本上升。因此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在企业总成本的上升中占的比重并不是最大的,并不是一个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2010年,我在上海开年会时曾与一个创业的校友会面。在当时,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我们的劳动标准太高了,其中特别提到工资增长太快。于是我问他觉得我们国家现在的工资水平,包括职工个人工资水平,到底是低还是高?他认为不高。并且他表示,像他们这样的企业,如果认为基本工资过高,则应该是管理的问题。他当时给我提供了一组数据,即上海90年代毕业时的起薪和现在毕业的起薪。


只要稍微对比一下这组数据,我们就能发现其实工资水平上升的幅度并不太大,甚至如林老师所言,其实也是补课。这种补课在某种意义上,甚至不一定足以弥补房价和物价的上升。我记得2003年,在人大法学院读书的时候,林老师说她利用寒假在广东格兰仕做调研,发现广东那边,这类制造业的工人工资,至少有七八年的时间是基本上没有怎么增长的。而实际上在90年代后期到本世纪初,我们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每年都是在10%上下的。


《劳动合同法》在总用工成本的上升的现实中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我觉得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替罪羊而已,用工成本上升可能真的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当然,我也赞同林老师说的,我们的社保成本的确是比较高,但深层原因还是归结于政府在转轨成本中没有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而在社保成本中,最高的是养老保险。我们的养老保险费现在加起来一般是28%,而在福利制度已经非常健全的德国也只有19%多。事实上就是政府没有承担这部分成本,而是全部转嫁给企业。所以说将来我们的社会保险费要真正降下来,仅仅降失业、工伤、生育这些,都是毛毛雨,真正需要降的其实是养老,而这实际上需要国家,或者说是国有企业付出更多。


2
修法应当回归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


的确,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刚性过大、弹性不足。我本身也是民商法出身,在早期学习的时候,也是深受民法的影响。从民法视角来看,《劳动合同法》的确是在个体的自治方面存在着对个体自治空间尊重不足、管制过度的问题。比如对于书面合同,不管是形式还是解雇的方面,的确存在过度管制的情况,国家的“父爱主义”有点泛滥。


1994年的《劳动法》的确是非常粗线条,仅仅是为我们的劳动法搭了一个框架,我们后来走的是通过修改单行法来完善劳动法的道路。但是这个道路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整体和系统化的思考。


事实上,劳动法学界公认,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有三种共用的调整模式:①个体层面的自治,主要依靠《劳动合同法》;②在集体劳动关系方面,实行团体自制——这恰恰是我们缺失的;③国家干预,但这种干预是必要性的、底线性的,而非过度干预。而我国现在可能是基于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角度,没有放开集体劳动关系,而采取对于个体劳动关系过度管制的方式。这样的方式,事实上使得《劳动合同法》背负了很多的骂名。这个死结的解决,我个人觉得将来还要回归到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上,即集体劳动关系这一块。


民商法前沿论坛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民商法前沿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和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年9月15日创办至今16年,成功举办430余场,现场听众超过8万人,讲座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全文发布,累计阅读超400万次。

民商法前沿论坛组委会

召集人:樊勇

本场承办人:刘瑶   常立

实录编审:李广燊   范佳慧   施培   刘瑶   常立

赞助方:北京德恒公益基金会

媒体支持: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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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子涵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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