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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9件环境资源案件的背后......


聚焦!浙江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发布


2018年1月至2023年5月,浙江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3009件;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建设,全省11家中级人民法院实现环资庭全覆盖,各基层法院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设立专门审判机构,逐步建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层次分明、形态多样”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围绕大江大河以及海洋生态资源,深化建设“横向+纵向”网格式、全覆盖的环资审判司法协作机制……


5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以下简称“绿皮书”),用一组组翔实的数据、一件件生动的案例、一项项具体的举措,展现了浙江法院五年来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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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审结了一批具有标杆性意义的典型案例



浙江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近年来,浙江法院坚决扛起政治担当,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协同治理力度,为美丽浙江和“两个先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绿皮书指出,五年来,浙江法院切实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如,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违法排污、非法采矿、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 强化罚金刑等手段,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2018年1月至2023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5015件,审结4947件。


同时,通过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固体危废、违法排污等犯罪行为,严厉震慑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例如,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祁某明污染环境刑事案,该企业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仍非法购买用于生产,使三氯一氟甲烷气体直接排放进入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德清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70万元,判处直接责任人祁某明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鲜明表明了浙江法院对大气污染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又如,王某成等人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一案,王某成、金某淼等人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160桶(袋)共计15.7万元,并储存在车间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鉴于被告人王某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已对人民群众 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对公共安全产生极大危 害,越城法院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 有期徒刑三年等刑罚,显示了浙江法院严厉打击销售、储存危险物质的坚定决心。


上述两案例均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典型案例。


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达26万平方千米,海岸线长达6600千米。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加快,沿海城市基建对砂石的需求增加,引发盗采海砂及下 游相关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岸、海底地形造成严重破坏,影响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全省法院围绕建设“依海富民、向海图强、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海洋强省”目标积极履职,持续织密海洋生态资源刑事保护法网,共计审结盗采海砂、非法捕捞海洋水产品等犯罪100余件。


如被告人徐某怀等10人非法采矿一案,被告人徐某怀等人在没有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在台湾海峡附近海域进行非法采砂并运至浙江沿海码头销售,共计非法采砂65185吨,销售额346万余元,非法获利299万余元。玉环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决主犯徐某怀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其余从犯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同时依法追缴徐某怀的违法所得,有力促进了海洋生态资源保护。



专门审判体系日益健全

全省11家中级人民法院实现环资庭全覆盖



浙江法院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五个一”工程中“构建一个体系、 细化一套规程、健全一项机制”的目标要求,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审判裁判规则体系,持续全方位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诉讼体系,专门审判体系日益健全。


在浙江省高院的统筹指导下,全省11家中级人民法院实现环资庭全覆盖。各基层法院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淳安县设立千岛湖环境资源专门人民法庭,钱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开化县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嘉善法院在西塘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重点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 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舟山中院出台《关于推进环境资源共享法庭建设的工作方案》,结合舟山群岛海域特色推进专业化环资共享法庭建设;临安、磐安等法院还推动设立自然保护地、中药材基地等具有环境资源审判特色的共享法庭。



目前,全省已有93家基层法院设置了独立的环资庭或环资专门审判组织、法庭,逐步建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层次分明、形态多样”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全省还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基层调研联系点20家,建设环境资源共享法庭106家,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夯实了基层基础。


2021年,浙江省高院环资庭率先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亦参照省高院的做法积极推进“三审合一”。各地法院还根据辖区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探索以大运河、钱江源、瓯江等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例如,经浙江省高院批复同意,由桐乡法院集中审理嘉兴市域范围内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全部涉大运河水生态环境、水资源一审案件,开化法院集中审理衢州市域范围内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涉水(钱江源)生态环境、水资源一审刑事、民事案件,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整体治理。


浙江法院还积极落实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要求,通过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妥善处理环境资源类纠纷案件。如在一起涉600亩原花木种植田整治复垦后的土地租赁纠纷中,考虑到案件属于农村耕地集约化租赁纠纷,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若处置不顺,将影响明年春耕等因素,宁波中院将案件提级管辖。


同时,浙江省高院加强对环境资源实体裁判规则和诉讼程序规则的研究,于2021年1月印发《关于确定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明确归属环境资源审判的各类案件范围,包括明确罪名和案由等,切实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案件统计不便利和联系指导机制不顺畅等问题。此外,还先后出台《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若干程序问题的纪要》《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试行)》等业务文件,连续五年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强化规则的指引和对下业务指导。



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初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绿皮书显示,五年来,浙江法院主动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不断完善跨部门、跨区域间协作机制,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多元共治格局初步形成。 


2019年3月,浙江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联席会议纪要》,就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难点及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等问题达成共识。


2021年7月,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查办典型案例,联合出台《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持续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紧密协作。



围绕长江、钱塘江、大运河、瓯江等大江大河以及海洋生态资源,浙江法院深化建设“横向+纵向”网格式、全覆盖的环资审判司法协作机制,不断强化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格局。


如,衢州中院联合浙皖闽赣(衢黄南饶)四地法院签订四省边际人民法院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宁波海事法院联合沪苏浙闽四地海事法院共同签订保护东海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框架协议。


2022年11月,新安江—千岛湖流域的杭州中院、黄山中院以及八家基层法院齐聚淳安,签订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启动“跨域一体化办案平台”,为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流域生态补偿“新安江模式”提供法治保障。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五地中院联合签署《大运河(浙江段)环境资源司法协作工作协议》,并发布“保护大运河倡议书”,加强流域环境资源一体化司法保护。



此外,浙江法院既注重向前延伸职能,积极主动为“美丽浙江”建设等党委政府重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完善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2018年以来,为“重要窗口”“两个先行”等工作提30供法律咨询、立法论证意见等100余件次;又注重向后延伸职能,对审理涉环保行政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瑕疵和普遍性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帮助行政机关改进工作。 


例如,针对垃圾处理产业园对周围居民生活产生的影响,浙江省高院向杭州市政府建议高度重视案件背后的实质争议,做好实质解纷,预防可能由此引发的信访风险。奉化法院在审理农地租赁案件中发现村庄普遍存在违法占用耕地现象,遂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有力推进了耕地流转“非农化”整治工作。


全省法院还注重诉源治理,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例如,在审理一起争议长达十年、标的额超20亿元的重大土地行政案件中,浙江省高院通过十余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宁海县政府沟通协调,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货币补偿与政策性扶持相结合,重新起算土地使用权期限等调解协议,一揽子化解了双方争议,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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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环境app 记者:张聪图源 | 浙江天平、潮新闻等编辑 | 邵甜 杨婷玉  审核 | 杨贡江   签发 | 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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