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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明的基础构造”专题 | 【曹正汉】统一而治殊:论顾炎武的“混合体制论”

曹正汉 社会CJS
2024-09-09

“中国文明的基础构造”专题


统一而治殊:论顾炎武的“混合体制论”


(照片为作者会议照片)

曹正汉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原文刊于《社会》2023年第5期


摘 要顾炎武在《郡县论》中提出一种著名的改革理论,即在郡县制的框架内引入封建制的自治原则,形成“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混合体制。对于这种混合体制论的意义,当代学者通常把它视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或者视为地方分权论或“地方自治论”,认为其目的是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实现平衡。本文的观点是,顾炎武的混合体制论不只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也不只是地方分权论,还是处理“一统”与“治理”之关系的理论,特别是处理“一统”与“治理”之矛盾的理论,其中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统一而治殊”。本文的目的是论证这种观点,并进一步探讨“统一而治殊”的内在含义和思想来源及其实现机制和制度条件。


     导论     


顾炎武于明亡清兴之际,总结历代治乱兴衰的教训,在《郡县论九篇》(简称《郡县论》)中提出一种著名的改革理论,即在郡县制的框架内引入封建制的自治精神,构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混合体制(顾炎武,1983a)。对于这种混合体制论的意义,当代学者通常把它视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或者视为地方分权论或“地方自治论”,认为其目的是纠正郡县制过于偏向中央集权的弊端,同时也防范地方官独断一方,从而在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实现平衡(赵俪生,1964,1992;Min,1989;王家范,2000;侯外庐,2011;萧公权,2011:599-609;Delury,2013;沟口雄三,2014:130-131;吕冰洋,2022:276-283)。然而,关于此种混合体制论,其中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涵义是什么,两者之间实现平衡的方式和条件又是什么,学者们并未展开充分讨论。

本文认为,顾炎武所论述的混合体制,中央集权是指统治权的集中,地方分权是指治理权的分散,包括分散于地方政府和地方社会。因此,混合体制论不只是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也不只是地方分权论,还是处理“一统”与“治理”之关系的理论,特别是处理“一统”与“治理”之矛盾的理论。从这种观点来看,顾炎武的混合体制论蕴含着处理一统与治理之矛盾的一项原则,我们可以概括为“统一而治殊”。这一项原则及其包含的制度条件,有助于在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之间以及在国家统治与社会自治之间实现平衡。

为了论述上述观点,需要借用李泽厚提出的一个问题作为问题意识。李泽厚问:中国发展成如此巨大的“时空实体”,又延续了如此长久,何以可能?李泽厚认为,这一问题与儒家通经致用的外王路线有关,其中也包括顾炎武的治道论。不过,李泽厚是把中国作为统一的整体问何以可能,忽略了这个统一的整体是由各种多元化的成分所组成的。事实上,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当代,中国内部都包含着各种复杂的多样性,如多元化的地理区域和地方经济形态、多元化的文化起源和地方文化传统、多元化的民族形成和发展道路,等等,总之,是一个多元统一的中国(苏秉琦,1994,2019,2022;鲁西奇,2010;费孝通,2021)多元而统一的角度来看,李泽厚提出的何以可能的问题应表述为:多元统一的中国何以可能?所以,鲁西奇(2010:4)说:中国这样庞大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实体,涵盖了多种经济形态,包括了数十个不同渊源与文化背景的人群,内部有着如此巨大的文化差异,各区域所走过的历史进程又是如此地不同,它是怎样形成的,又是如何维系其统一性的呢?换言之,多元而统一的中国是如何可能的?本文即是以此种多元统一的中国何以可能作为问题意识,探讨顾炎武的混合体制论及其治道思想。

“多元统一的中国”包含两个基本层面:一是“多元”的层面。它是中国作为超大规模国家,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应对各种治理难题,保持适应性和创造性的活力来源。一是“统一”的层面。它是中国作为内部有着高度差异化和多元性的国家,保持统一和维持稳定的力量所在。这两个层面既相互对立又结合在一起,共同组成这个“超大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制度架构。因此,对于“多元统一的中国”何以可能的问题,有一种理论视角是以“一统”与“治理”的二元结构作为分析框架,着重于如何处理一统与治理的关系,以此探讨“多元统一的中国”何以可能的原因和条件。本文把这种理论视角简称为“一统与治理的关系视角”。

从上述理论视角来看,“多元统一的中国”的延续和发展,在国家体制上需要具备一项条件,即在保持国家统一的前提之下,发挥各种“多元性”所蕴藏的活力和创造力,在多元性的基础上建构国家的治理系统。对于历史上此种国家体制的特点学者们已有所论述。傅衣凌(1988)考察传统中国的治理方式,将其特点概括为在统一的中央政府之下,有着多元的经济基础、多元的思想文化、多元的社会控制系统、多元的司法系统,总之,是统一的中央政权与多元的治理系统相结合。傅衣凌(1988:5)认为,这种具有弹性的、多元的治理系统,使中国传统社会具有其他社会所无法比拟的适应性,不管是内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还是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个多元的结构总是能以不变应万变,在深层结构不变的前提下,迅速改变自己的表层结构以适应这些变化。中国历史上多次遭受变乱和分裂,而最后仍然作为一个统一国家长期存在,其奥秘正在于此”。周黎安(2022)把此种国家治理系统概括为一体多面,即权力一元性治理多样性相结合,并认为这是传统中国在如此广阔的疆域内能够长期维持大一统国家之延续的一大原因。与此种理论视角相关,渠敬东(2016:5)看到传统中国社会是围绕封建郡县的辩证关系展开的,“从封建到郡县的过渡,形成的是一个相互辅成、相互制约的双重治理系统”。肖瑛等进一步指出,“封建和郡县就成了一个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总体特征及其变动逻辑的核心视角”(肖瑛、薛金成,2019:120)

然而,采用一统与治理的关系视角,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一统”与“治理”的矛盾。周雪光(2011,2017)把此种矛盾概括为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的矛盾,即一统所要求的权力集中与治理所要求的权力分散这两者存在矛盾。前述傅衣凌、周黎安所论述的传统中国治理的特点——“权力一元性治理多样性相结合,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国家治理实践对此种矛盾的回应,但是,他们未能把此种矛盾纳入理论分析之中。在当代学术界,分析一统与治理的矛盾,并将其置于国家治理理论的核心地位始于周雪光。周雪光(2017:7-14)从此种矛盾出发,分析国家治理所应采取的应对机制及其衍生的制度现象,以此揭示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而在历史上,把一统与治理的矛盾纳入分析范围,作为分析“封建”与“郡县”两种体制的中心问题始于顾炎武。顾炎武(1983a)将此种矛盾概括为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郡县论一》),指出封建制和郡县制都包含着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的矛盾,而且,这两种体制都难以解决此种矛盾。因此,他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将郡县之统封建之治相结合,这就为解决这一矛盾在思想上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所以,本文认为,顾炎武的混合体制论在历史上开创了国家治理研究的一种新方向,即把一统与治理的矛盾置于国家体制分析的中心地位。这也是周雪光(2017)从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的矛盾出发,分析国家治理逻辑的历史先声。然而,对于顾炎武的混合体制论及其处理一统与治理之矛盾的方式,在当代学术中尚未展开充分讨论,以至于在历史与当代之间学术思想的内在联系隐而不彰。

本文试图以当代学术为背景,从一统与治理的关系视角探讨顾炎武的混合体制论。本文以顾炎武《郡县论》为主要线索,同时参考《日知录》等相关著作,并把这些文献置于封建与郡县之争的历史背景之中,尝试探讨顾炎武如何分析国家体制问题,如何处理一统与治理的矛盾。运用这种分析方法,本文将逐步展开对顾炎武混合体制论的论述,揭示其中蕴含的“统一而治殊”的原则,并进一步探讨这一原则的内在含义和思想来源以及它的实现机制和制度条件。

本文最后将指出,“统一而治殊”作为处理一统与治理之矛盾的一项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蕴含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国改革路线之中。这意味着,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变革,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围绕处理一统治理的矛盾逐渐展开的。因此可以说,顾炎武所论述的统一而治殊的原则经过曲折的历史过程和现代转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理论之中,成为改革经验的一部分,对于当下中国探索现代化道路仍然具有时代意义。


顾炎武之前的“封建论”与“郡县论”    


历史上,一统与治理的关系视角起源于封建与郡县之争。考察封建与郡县之争,一个角度是以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的关系为主线。从这一个角度来看,争论双方有着大致相同的问题意识,他们都是面对中国这个巨大的政治实体,探索长治久安之道。分歧的焦点在于,何种国家体制既有利于维系国家统一和中央政权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地方治理。在这场漫长的大争论中逐渐形成一种分析视角,即以一统与治理的关系为中心,分析“封建”与“郡县”两种体制,比较两者的优劣。在这种历史背景中,顾炎武提出“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把一统与治理的矛盾纳入“封建”与“郡县”的比较分析之中,在这两种体制之外开辟了新的探索方向。因此,在讨论顾炎武的混合体制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历史上封建与郡县之争的主要观点做一简要论述。

在顾炎武之前,封建与郡县之争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即所谓“封建论”和“郡县论”,前者以西晋陆士衡《五等论》为代表,后者以唐柳宗元《封建论》为代表。顾炎武的《郡县论》是这两种观点的折中。以下对封建论郡县论的分析方法、主要观点和局限之处做简要讨论。
(一)“封建论”和“郡县论”采用的分析方法

在中国传统中,“封建”与“郡县”不仅指两种不同的国家体制,还各自包含一套义理精神。封建论者看到封建制具有“共治”和礼乐治天下的精神,批评郡县制易导致君主独裁和法令刑罚治天下。所以,曹冏(1977:721)《六代论》曰:“先王知独治之不能久也,故与人共治之;知独守之不能固也,故与人共守之”。郡县论者则强调郡县制包含选贤任能的“公天下”的精神,批评封建制家传世守、继世而理,与选贤任能相悖,如柳宗元(2008)批评封建制:“夫封建者继世而理,继世而理者,上果贤乎?下果不肖乎?”所以,他认为,“公天下之端自秦始”。


本文主要从体制的角度,特别是从权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的角度分析封建制与郡县制。从这个角度来看,所谓“封建”和“郡县”是指国家体制的两极,或者说,是两种相反的国家体制,前者相当于权力分散于地方的封国联盟,后者相当于权力集中于中央的集权帝国(杨联陞,2005;石约翰,2011)。封建与郡县之争,即是关于何种国家体制更有利于维系和治理中国所展开的争论。我们看到,在历史上争论各方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了两个基础概念,一是“统”,一是“治”。利用这两个概念,封建论者和郡县论者逐渐形成一种共同的比较分析方法,即分别从“统的维度”和“治的维度”出发比较封建制和郡县制的利弊,从而论证自己的观点,批评对方的观点。所谓“统的维度”,是从如何维系中国作为统一的政治共同体的角度,比较封建制和郡县制的优劣,其分析重点是中央政府有效地履行统治功能所需具备的体制条件。所谓“治的维度”,是从如何有效治理中国的角度比较封建制和郡县制,其分析重点是地方政府和地方社会有效发挥治理作用所需具备的体制条件。把这两个维度综合起来,比较封建制与郡县制之优劣,即是以一统与治理的关系作为分析框架。以下我们用这种分析方法比较历史上的封建论和郡县论。

(二)“封建论”与“郡县论”的主要观点
“封建论”与“郡县论”并非完全对立,它们都反对“秦政”,这是一个重要的共同之处。所谓“秦政”,常常被设想为天下既统于秦始皇一人之手,也治于其一人之手。当然,这是后人带有夸张的想象,实际上没有任何人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做出这种想象是有原因的,因为君主常常怀有独制天下的雄心,常常认为天下可运于自己一掌之中。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雄心,如贾谊(1982:283)批评秦“孤独而有之,故其亡可立而待”。所以,无论是封建论者还是郡县论者,都对君主“独治”怀有深深的戒备。最早表述这种观点的是西汉初年的陆贾。陆贾回应汉高帝刘邦曰:“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班固,1962:2113)。此后,“马上得天下,不可以马上治之”成为封建论者和郡县论者的共识。

贾谊(1982)《过秦论》以陆贾“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乎”为依据,从治的角度批评秦政之失。贾谊说:“秦离(并)战国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守之者无异也”。所谓“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批评秦一统天下之后,仍然用一统之术作为治理之道,用一统之法作为治理之政。贾谊认为,郡县制作为一统天下之法,有其合理性,但是,治理天下则应借鉴先王之道,以约束君主的治理之政。因此,贾谊接着说:“借使秦王计上世之事,并殷周之迹,以制御其政,后虽有淫骄之主而未有倾危之患也”。《过秦论》的意义正在于此,它指出了郡县时代解决治理问题的重要性,而要解决治理问题,封建时代的先王之道——包括分权和仁义礼乐——仍有其价值。这是“封建论”者和“郡县论”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接受的观点。
1.封建论

封建论的观点,可用陆士衡(1977)《五等论》为代表。《五等论》立论的前提是,“先王知帝业至重,天下至旷。旷不可以偏制,重不可以独任”,指出“天下”作为一个巨大的政治实体,既要维系一统,又要实现治理所遇到的巨大挑战。这个前提隐含着统与治两个维度:“帝业至重”是指一统之难,属统的维度;“天下至旷”主要指治理之不易,属治的维度。陆士衡从这个客观前提出发,在统与治两个维度上讨论“体国经野,创制垂基”的问题。

首先,陆士衡从统的维度分析封建制与郡县制,指出这两种体制均有瓦解之虞。在封建制之下,虽有诸侯分治之效,但是,中央统治力量比较弱,一旦诸侯强盛,则天子难制,故有陵夷之患。所以,陆士衡说:“世及之制,弊于强御;厚下之典,漏于末折。……陵夷之祸,终于七雄”。反之,在郡县制之下,统治权集中于中央,地方力量弱,其结果是无人分担责任,吏治易于败坏,地方易生乱象,故有土崩之危,所谓“一夫纵横,则城池自夷”。不过,在陆士衡看来,陵夷之患迟,土崩之痛速且大矣。其次,从治的维度来看,封建制分土分民而治,顺应了人性自利之心,“(诸侯)知国为己土,众皆我民”,故地方易治;反之,在郡县制之下,地方官数年一迁,要求他们修己安民,其实与利己之心常相矛盾,“是故侵百姓以利己者,在位所不惮;损实事以养名者,官长所夙夜也”,所以地方难治。


综合统与治两个维度的分析,陆士衡(1977)认为,相对而言,封建制在解决统的问题和解决治的问题上都优于郡县制。为此,陆士衡提出一种理想状态的封建制,即所谓万国相维”“宗庶杂居的封建制。在这种理想状态之下,虽然中央统治力量仍然比较弱,但是,每一个诸侯国都无力挑战中央,而且诸侯国之间相互牵制;然后,国安由万邦之思治,主尊赖群后之图身,故有望实现长治久安。这种理想的封建制后来成为封建论者反对郡县制的主要依据。如南宋罗泌(2003)是历史上另一位坚定的封建论者,他主张的封建制大致是以县为单位进行分封和自治的体制,相当于把陆士衡提出的“万国相维”的封建制做了具体化。顾炎武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也是以县作为寓封建之意的治理单位,部分继承了陆士衡和罗泌的思想。

2.郡县论

“郡县论”的观点,其代表是柳宗元(2008)的《封建论》。对于《封建论》的分析,我们同样需要从统与治两个维度出发。在统的维度上,《封建论》主张郡县制,反对封建制,以维护中央统一;然而,在治的维度上,《封建论》又反对君主独治天下,主张地方分权,以解决治理问题。因此,从这两个维度来看,柳宗元虽然主张郡县制,但是,他主张的是包含地方分权的郡县制,而不是贾谊所批评的“孤独而有之”的郡县制。以下我们从这两个维度分析《封建论》。

柳宗元有很强的国家统一的观念,他把一统是否稳定,是否有效,视为国家体制所应实现的首要目标。同时,他也未忽略一统之下的治理问题,认为只有做到有效治理,国家统一才能长久。因此,《封建论》同时采用两项标准比较封建制与郡县制的优劣:一是统的稳定性,一是治的有效性。

首先,柳宗元(2008)从统的稳定性出发分析周代封建瓦解的原因,认为这是封建之统的失败,不是周天子之政的失败,故曰:失在其制,不在其政封建之统,主要是通过封邦建国来实现,统治权分散于地方诸侯,依靠地方诸侯屏藩周室,拱卫天子。柳宗元认为,此种统的体制之弊端是中央统治力量太弱,徒建空名于公侯之上,因而难以建立稳定的、有效的中央统治。所以,柳宗元说,周之败端,其在乎此矣反之,郡县制把兵权和人事权集中于中央,消除了地方分裂的隐患,中央政府有能力建立稳定的统治,这是郡县制的优势。柳宗元反复用秦有叛人,无叛吏”,西汉“有叛国,无叛州”,唐“有叛将,无叛州”作比较,证明郡县之统优于封建之统。

然后,柳宗元(2008)再在治的有效性上比较封建制与郡县制。他批评陆士衡等封建论者忽略了地方治理的有效性须依赖于三项条件:第一项条件是有效的中央监督。只有中央政府有能力监督地方,才可能有良好的地方治理,否则,地方治理必坏。第二项条件是理安,也就是民众心悦诚服地接受治理。要做到这一条,一是行仁政,二是选贤任能,使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如此方能理安。第三项条件是在治理上实行地方分权,使得地方官有能力处理地方事务。柳宗元指出,封建制只具备第三项条件,不具备前两项条件。原因之一是,在封建制之下,中央政府难以监督地方诸侯,难以约束地方诸侯的不法行为,“侯王虽乱,不可变也;国人虽病,不可除也”。原因之二是,地方诸侯“继世而理”,非选贤任能,故不能做到“理安”。“继世而理者,上果贤乎?下果不肖乎?则生人之理乱未可知也”。因此,柳宗元认为,周代地方治理并非封建论者想象的“私土子人”那般一派祥和,而是“列侯骄盈,黩货事戎,乱国多,理国寡,私土子人者,百不有一”。


相对于封建制而言,柳宗元(2008)认为,郡县制更易具备上述三项治理条件。其一,由于人事权集中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有能力监督和约束地方官员,朝拜而不道,夕斥之矣;夕受而不法,朝斥之矣其二,在前一项条件之下,中央政府也有条件按选贤任能的原则选拔地方官员。其三,由于中央政府有能力监督地方官,因而在地方事务上也有条件实行地方分权。因此,柳宗元认为,与封建天下国人虽病,不可除也相反,在郡县制之下,只需善制兵,谨择守,然后,卧而委之以辑一方,就能实现天下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郡县制就一定具备上述三项治理条件,秦政之失即是一个反面例子。秦始皇不愿意实行地方分权,把天下的统治权与治理权集中于中央,依靠法令刑罚治天下,这就破坏了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所以,柳宗元说:“秦之事迹也断可见矣,有理人之制,而不委郡邑是矣;有理人之臣,而不使守宰是矣。郡邑不得正其制,守宰不得行其理,酷刑苦役而万人侧目。失在其政,不在其制。”所谓“失在其政,不在其制”,是指秦之失败是秦行集权之政、以法令刑罚治天下之失败,而不是郡县制之失败。

上述两项比较标准——统的稳定性与治的有效性——不是彼此独立的,它们之间有相互关联性。治的有效性需要以统的稳定性为前提,而统的稳定性又以治的有效性为基础。依据这两项标准,柳宗元(2008)认为,相对于封建制而言,郡县制更易于建立稳定的统治,同时,也易于形成有效治理的条件,所以,它优于封建制。当然,此种郡县制是有条件的,即在治理上具备上述三项条件,这也是柳宗元主张的理想的郡县制在这三项条件中,第二项条件包含的行仁政和第三项条件地方分权,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封建制的精神。因此,柳宗元的理想的郡县制是在治理上包含地方分权的郡县制,而非君主集权的郡县制。

(三)“封建论”与“郡县论”的局限

无论是以陆士衡(1977)为代表的“封建论”,还是以柳宗元(2008)为代表的“郡县论”,都忽略了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的矛盾问题。此种矛盾既存在于封建制中,也存在于郡县制中。在封建制下,地方诸侯分土而治,虽然有利于地方控制和地方治理,但是,削弱了中央统治权,以至于中央难以统治地方;而在郡县制下,中央统治力量强大,虽然有利于统治地方,但是削弱了地方治理权,以至于难以有效治理地方。宋以后,学者们逐渐认识到这种矛盾,认为封建制有利于地方治理,不利于中央统治;反之,郡县制有利于中央统治,不利于地方治理。元代马端临总结封建与郡县之争,对这种矛盾作了初步论述。马端临(2011b)认为,封建制因地方诸侯掌握治理权,家传世守,故有利于地方治理;但是,由于中央难以监督地方诸侯,以至于“治(诸侯)一人之罪,而至于兴师,使无辜之人受用兵之祸”。与此相反,郡县制有利于加强中央统治,但是,“为守令者,率三岁而终更,……视其官如逆旅传舍,视其民如飞鸿土埂”(马端临,2011a),故不利于地方治理。顾炎武进一步把此种矛盾归纳为“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指出在封建制之下,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的矛盾表现为地方诸侯的专横跋扈;在郡县制之下,此种矛盾则表现为难以约束中央政府独断专行。

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的矛盾,即使是陆士衡“理想的封建制”和柳宗元“理想的郡县制”中也仍然存在。陆士衡(1977)认为,理想的封建制万国相维,各务其治,故世治足以敦风,道衰足以御暴,似乎由此就消除了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的矛盾。其实不然。马端临用一个形象的比喻说明了这一点。他说,封邦建国类似于置千人于聚货之枢,授之以挺与刃,在这种局面中,欲其不为夺攘矫虔,除非皆为圣人,否则是不可能的(马端临,2011b)马端临的意思是,即使封建万国,每一国都无力挑战中央,但是,诸侯之间仍不免相互争夺兼并,中央政府仍难以维持一统局面之稳定,所谓“万国相维,各务其治”,可能只是一种想象,而非事实。柳宗元(2008)主张的理想的郡县制,同样包含着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的矛盾。柳宗元认为,理想的郡县制可以同时兼顾统的稳定性和治的有效性,其条件之一是引入地方分权。问题恰恰在于,在郡县制下,中央权力不受地方约束,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常常采用的一种策略就是削弱地方分权,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这就难免牺牲地方治理的有效性。这说明,即使是理想的郡县制,也仍然存在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的矛盾。


总之,在顾炎武之前,“封建论”和“郡县论”都采用统的维度和治的维度进行分析,然而,两者都没有考虑一统与治理的矛盾问题,提出的理想模型也均存在缺陷。如何把一统与治理的矛盾纳入分析框架之中,提出更有说服力的理想模型,这是顾炎武的混合体制论致力于解决的问题。


顾炎武的混合体制论:

郡县之统与封建之治相结合


顾炎武(1983a)的混合体制论主要是在《郡县论》中提出来的。在《郡县论》之外,顾炎武论述治道的主要著作还有《日知录》等文献。在解读《郡县论》之前,我们有必要交代一下《郡县论》与《日知录》的关系。赵俪生(1964)认为,顾炎武撰写《郡县论》等篇的原因,是因为在《日知录》中顾炎武把他的治道论和救世方案打散了,随手穿插在评述历代制度之得失的各条目之中,使得读者不易看出他的系统。因此,“他在《日知录》之外,复写了著名的‘七论’——郡县论、钱粮论、生员论、军制论、田功论、形势论、钱法论,编在《亭林文集》卷一与卷六之中”(赵俪生,1964)。在这“七论”之中,最重要也是最全面论述“混合体制”的是《郡县论》。依据赵俪生的看法,《郡县论》概括了《日知录》的主要观点,并对其作了系统性阐述。本文采用赵俪生的看法,把《郡县论》作为分析顾炎武混合体制论的主要文献,同时,参照《日知录》和其他相关文献解读《郡县论》或者补充其未尽之处。

顾炎武作《郡县论》之时,清王朝已经入主中原,建立起稳定的统治。因此,《郡县论》并非针对当时的改朝换代,而是总结历代治乱兴亡的教训,为未来的中国探索可行的道路,正所谓著书待后。《郡县论一》开篇即言: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弊而将复变。然则将复变而为封建乎?曰:不能。顾炎武之意,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是因封建之统太弱,只有变为郡县制才能建立稳定的中央统治;然而,这又带来了与封建制相反的郡县之弊,那就是地方治理太弱。但是,解决这一问题,不能用复变为封建的办法,因为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也就是说,封建制与郡县制不是孰优孰劣的问题,而是二者都有严重弊端,都难以解决一统与治理的矛盾问题。这是顾炎武的出发点。对此,顾炎武的回答是:“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两千年以来之弊可以复振”(《郡县论一》)。所谓“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简言之,就是将郡县之统与封建之治相结合,形成一种混合体制,为解决一统与治理的矛盾开辟新的道路。


在顾炎武之前,已有学者隐约提出折中封建与郡县两种体制之意。马端临(2011b)《文献通考》之《封建考六》评封建与郡县之争:诸儒之论封建、郡县者,历千百年而无定说,其论之最精者,如陆士衡、曹元首则主绾者也,李百药、柳宗元则主斯者也。二说互相排诋马端临遂问:然则后之立论者宜何从?这种设问隐含着折中两种观点之意,但是,他并未提出令人信服的折中之论。因此,可以说《郡县论》是历史上系统地提出折中方案,并且论述新的混合体制如何运作的第一篇文献。
(一)天下之公的实现机制:“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
从“封建”与“郡县”的义理精神来说,顾炎武提出混合体制论,是既接受封建制“共治”天下的精神,又认同郡县制选贤任能的“公天下”的精神。因此,他需要调和这两种义理精神,把它们结合起来,作为混合体制的义理基础。把这两种义理精神结合起来的可行性是顾炎武所论述的关于天下之公的实现机制,即所谓“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此种机制建立在顾炎武的人性假设之上。

顾炎武(1983a)的人性假设,用现代术语来说,是人性自利假设,即天下之人各怀其家,各私其子,其常情也。为天子为百姓之心,必不如其自为,此三代以上已然矣(《郡县论五》)这一假设对天下所有人都适用,既适用于百姓和官员,也适用于君主,所以说是人之常情。既然人都是自利的,各怀其家,各私其子,那么,如何实现天下人的共同利益,即天下之公呢?顾炎武说,用天下之私将个人追求私利的动机导向实现天下之公的目标,所谓圣人者因而用之,用天下之私,以成一人之公而天下治(《郡县论五》)在这里,圣人是假想的天下共同体的代表者,“一人之公”即指圣人所代表的“天下之公”。所以,顾炎武(2020)把此种用天下之私,以成一人之公,也表述为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日知录·言私其豵》)

当然,“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是有条件的。顾炎武(2020)在《日知录·言私其豵》中论及封建时代此种机制所需的条件:自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而人之有私,固情之所不能免矣,故先王弗为之禁。非惟弗禁,且从而恤之。建国亲侯,胙土命氏,画井分田,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此所以为王政也此处,建国亲侯,胙土命氏,画井分田,即是指封建时代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的条件。这些条件大致是在效忠周天子、遵守周天子制订的法律和礼仪等前提下,界定诸侯的领地、土地和人民,实行诸侯和卿大夫自治,以达到天下治。然而,在封建时代,这些条件本身就存在重大缺陷,原因是这些条件赋予了诸侯过大的权力,不利于中央政府维护天下共同体的统一和稳定。所以,“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大约只存在于西周时代二百余年间,史称的“成康之治”大概是其中的典型时期。西周之后,王权衰落,封建制逐渐演变成诸侯混战,最后被郡县制所取代。那么,在郡县时代,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的条件是什么?这是《郡县论》所要回答的问题。

(二)郡县时代“天下之公”的实现条件

概括而言,“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即是顾炎武提出的郡县时代“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的条件。这些条件需从“封建之意”和“郡县之中”两个方面分别论述。

1.“封建之意”所包含的条件

从“封建之意”来说,这些条件包括三个部分。


首先,县令经考核合格,可终身任职,类似于封建时代的一方诸侯。这是“封建之意”的首要含义。当然,县令获得终身任职资格是有条件的:需经三年试用称职,再经连续三个任期考核也均称职,方可任之终身。“任是职者,必用千里以内习其风土之人。其初曰试令,三年,称职,为真;又三年,称职,封父母;又三年,称职,玺书劳问;又三年,称职,进阶益禄,任之终身”(《郡县论二》)。这样做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增强县令在一县治理上的权力和地位,使之有能力承担一县的治理职责,也有能力抵制中央政府和郡政府的不当干预;二是使县令与县民有长远的共同利益,从而有激励也有约束以履行一县的治理职责。为了实现前一种意义,顾炎武提出罢督抚司道,中央政府之下仅设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同时,提高县令品秩,改县令为五品官。为了实现后一种意义,县令须把家眷和户籍迁入其任职之县,年老退休仍住该县,任县祭酒,所谓“家于县,除其本籍”,“其身与县终,而子孙世世处焉”(《郡县论二》)。也就是说,县令获正式任命之后,受到一项长期约束:他必须终老于所任职之县,其子孙也世居该县,与县民同繁荣共患难。如此,县令与县民方能形成共同利益,也才有自我约束的动机。

其次,中央政府赋予县令充分的地方治理权,所谓“予之以生财用人之权” (《郡县论一》)。具体包括:(1)人事提名权。县令退休,有权举荐其子弟或他人作为新县令候选人。不过,县令行使此项权力受到中央吏部和县民的约束(下文再详述)。新县令同样需经过三年试用和连续三个任期考核合格,才能获终身任职资格。(2)县内用人权。除县丞由吏部任命外,县内其余官吏,包括主簿、县尉、博士、驿丞、司仓、游徼等,均由县令在本地具备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这一项权力也受县民约束,见下文)。(3)地方事务的治理权。凡一县之行政、财政、经济、民生、教育、治安等所有地方事务,均由县令负责管理(《郡县论二、三》)

再次,县民有参与地方治理之权。一种参与方式是“乡评”,即通过地方社会舆论对县令和县政发挥监督作用。《郡县论》未论及乡评,但《日知录》对乡评有详细论述。《日知录·清议》论乡评和乡举里选,追溯其来源和演变:“古之哲王所以正百辟(百官)者,既已制官刑儆于有位者矣,而又为之立闾师,设乡校,存清议于州里,以佐刑罚之穷。……两汉以来,犹循此制,乡举里选,必先考其生平,一玷清议,终身不齿。……降及魏晋,而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因此,顾炎武提出,“进乡评以扶国是,……王治之不可阙也”;又指出,“官职之升沈(沉)本于乡评之与夺,其犹近古之风乎?”(《日知录·清议》)

县民参与地方治理的另一种方式是乡举里选。《郡县论》赋予县令较大的人事权,同时,也强调县民有举士之权,即乡举里选之权。换言之,一县之用人权由县令和县民共同行使,非县令一人独掌。关于举士之法,顾炎武(1983a)概括为:取士之制,其荐之也,略用古人乡举里选之意;其试之也,略用唐人身言书判之法。县举贤能之士,间岁(举)一人试于部。上者为郎,郎之高第得出而补令;次者为丞,于其近郡用之;又次者归其本县,署为簿尉之属(《郡县论九》)。此处县举贤能之士,如何举,顾炎武未详述,但言略用古人乡举里选之意,则其意甚明,即经乡举里选由县民举出人选,而非县令一人所决定。县民的举士之权对县令的人事权有约束作用,如县令举荐其子弟作为新县令候选人,按顾炎武设想,其子弟须先经县民乡举里选而举出,再经吏部身言书判定为郎,才有资格成为县令候选人。这意味着,新县令之提名需得到县民同意,也须经吏部审查,非在位县令所能任意指定。类似地,县令任命县内官吏也需经县民同意,非县令有独断之权。如县令任命簿尉之属,须在本县经乡举里选而举出,再经吏部考试合格,方得以被选中任命,非县令一人任意独断。

2.“郡县之中”所包含的条件

“封建之意”所包含的条件只是“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的必要条件,但仅有这些条件是不够的。如果不能约束县令的不法行为,那么,“寓封建之意”仍可能导致“其专在下”的后果,县令的自主权也将演变成地方专制之权。所以,顾炎武说,“封建之意”必须置于“郡县之中”才能实现天下之公。这是从“郡县之中”来说所包含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首先,要把县政府置于中央和郡的监督之下。县之上设郡,郡太守由中央任命,“每三四县若五六县为郡,郡设一太守,太守三年一代”(《郡县论二》)。这是指县与郡的职能有别:县在很大程度上为自治政区,其职能是地方治理;郡是统县政区,受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其职能主要是监督各县之治理。同时,“诏遣御史巡方(巡察郡县),一年一代。其督抚司道悉罢”(《郡县论二》),以减少对郡县的干预。

其次,中央政府和郡政府对县令的考核是对结果的考核,考核县令的治理绩效和县民满意程度,以定其是否称职。何谓称职?顾炎武(1983a)曰:土地辟,田野治,树木蕃,沟洫修,城郭固,仓禀实,学校兴,盗贼屏,戎器完,而其大者则人民乐业而已(《郡县论三》)。所谓而其大者则人民乐业而已,侯外庐(2011:213)指出,“‘人民乐业的实指,从《天下郡国利病书》看来,是反映市民的要求。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对县令的考核需要与县民对县令的监督和评价相结合,最终以县民是否满意为依据。

有了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县令就处于中央(郡)和县民上下两个方向的监督之中。顾炎武(1983a)认为,这种上下结合的监督机制,加上封建之意所赋予县令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就能够约束县令的不法行为,同时激励县令尽职尽责治理一县。然后,使县令得私其百里之地县之人民皆其子姓,县之土地皆其田畴,县之城郭皆其藩垣,……。自令言之,私也;自天子言之,所求乎治天下者,如是焉而止矣(《郡县论五》)。如果有人仍有疑问,或问:无监司,令(县令)不已重乎?子弟代,无乃专乎?顾炎武答:蕞尔之县,其能称兵以叛乎?上有太守,不能举旁县之兵以讨平乎?太守欲反,其五六县者肯舍其可传子弟之官而从乱乎?”(《郡县论四》)当然,小小一县令,不可能称兵反叛,也难以称霸一方而不受制约。所以,顾炎武说:“令有得罪其民者,小则流,大则杀。……夫(县令)居则为县宰,去则为流人,赏则为世官,罚则为斩绞,岂有不勉而为良吏者哉!”(《郡县论二》)

(三)混合体制模型——郡县之统与封建之治相结合

把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合起来,就是“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全部涵义,它构成了顾炎武所设想的混合体制。这种新的混合体制,以县作为基本治理单位,由县令主持和县民参与,进行自主治理;同时,中央政府又按郡县制的原则,对各个县行使统治权,包括监督县令遵守国家法令,防止县令滥用权力,并考核县令的政绩。所以,我们把这种混合体制概括为郡县之统与封建之治相结合的体制。在这种混合体制之下,中央政府仍然有可能过度使用统治权,县令也有可能滥用其治理权。但是,我们应看到,在缺乏现代民选制度和代议制度的条件下,顾炎武所设想的混合体制已经是最大限度地试图约束中央统治权,同时又保持对县令的有效监督,使得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保持平衡。

1.郡县之统

何谓“郡县之统”,《郡县论》未明言,不过,其涵义甚明。如《郡县论一》云:“今之君人者,尽四海之内为我郡县犹不足也,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条文簿日多于一日,而又设之监司,设之督抚,以为如此,守令不得以残害其民矣”。所谓“今之君人者,尽四海之内为我郡县”,就是指郡县之统,即中央政府通过建立郡县制,对全国各个地区和人民实施统治。但是,顾炎武看到,明清两代这种“郡县之统”过于严密,以至于“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条文簿日多于一日,而又设之监司,设之督抚”,严重伤害了地方治理。又如,《郡县论四》云:“若以子弟得代而虑其专,蕞尔之县,其能称兵以叛乎?上有太守,不能举旁县之兵以讨平乎?”这也是指郡县之统发挥对县令的监督作用,防止县令独断专行。在《郡县论》中,郡县之统的这种监督功能,还表现为中央政府对县令拥有一定程度的人事管理权和考核权,以监督和考核县令的治理绩效。所以,在顾炎武看来,郡县制是一种“一统天下”的体制,但是不能依靠它来解决治理问题,而是要与“封建之治”相结合,对地方治理发挥监督作用。

对于郡县之统的含义,《日知录》有更明确的讨论。《日知录·郡县》云:“《汉书·地理志》言:‘秦并兼四海,以为周制微弱,终为诸侯所丧,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为郡县’”。所谓“周制微弱”,是指周天子统治权微弱,难以统治天下诸侯,所以秦改弦更张,“分天下为郡县”,建立郡县之统。《日知录·府》批评明代府、州等统县政区设置混乱,指其“体统乖而名实淆矣”。“窃以为宜仍唐制,凡郡(府)之连城数十者,析而二之三之,而以州统县,惟京都仍称府焉,岂不画一而易尊乎?”又如,《日知录·州县赋税》指出,明代州县赋税多因循元代之旧例,州县之间税负畸重畸轻,严重不均,影响到中央对地方的统治。顾炎武(2020)评曰:夫王者制邑居民,则壤成赋,岂有大小轻重不同若此之甚哉?……然则后之王者,审形势以制统辖,度幅员以界郡县,则土田以起征科,乃平天下之先务,不可以虑始之艰而废万年之利者矣。所谓审形势以制统辖,度幅员以界郡县,则土田以起征科,是指中央政府建立郡县之统应妥善处理的三项事务,即:审慎划分地方政区,适度界定郡县之幅员,合理制定各郡县税赋之数额。顾炎武认为,此三事乃平天下之先务,属于建立郡县之统的重要事项。

2.封建之治

“治”在《郡县论》中多次出现,如“生财治人之权”“田野治”“为田畴,必治之而勿弃”“三代之治”,等等,其涵义主要指办理或管理各类地方事务。这些事务如何治理?顾炎武认为应该用“封建之意”。

何谓“封建之意”?如前所述,其涵义包括县令有治理一县的自主权,也包括县民有参与地方治理之权,相当于以县为单位行自治之意。《郡县论》无“自治”一词,不过,《日知录》曾用“自治”指封建诸侯之治。在《裴村记》中,顾炎武又有封建之治一语。由此观之,顾炎武的封建之意,相当于在郡县制的框架内引入封建之治,主要指县内事务之自治,也包括宗族事务和社会事务之自治。所以,清末康有为(2020:276)用地方自治解释封建夫地方自治,即古之封建也。但古者乱世,封建其一人,则有世及自私争战之患,此所以不可行也。今者升平,封建其众人,听民自治,听众公议,人人自谋其公益,则地利大辟,人工大进,风俗美而才智出”。按康有为的解释,所谓“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就是在郡县制内引入地方自治。这种解释得到后来学者的认同。吴其昌(2019)撰《顾亭林政治学述》,评顾炎武与陆世仪之学说:二人皆讲程朱之学。二人皆感觉政权集中之太富危险性,皆欲改组地方政府,以平分中央之权。皆欲以变相的封建以行地方自治。侯外庐(2011:218)持同样的观点,认为顾炎武的主张不在名词上的封建郡县,而在于他的地方自治论。闵斗基(Min,1989)也认为,《郡县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接近于地方自治的理论。

此种“封建之治”类似于南宋罗泌的封建论,即以一县之地封邦建国,中央政府只需修礼乐,谨刑政,行使指导和监督职责。罗泌(2003)说:试以百里之县(诸侯)言之。东南西北不过五十,吾之家也。游处朝夕,奚事不及?耳目所接,奚物不知?耆贤硕德,不过百辈,何得不审官师?卿士不过百数,何得不精胥吏?吾民之蠹,何得不严狱城?吾民之命,何得不详?田莱不过百里,何得不辟?赋用不过一国,何得而不清哉?……故远近利害,少乱多治,各自为政,有不烦于上之屑屑。京都内史特亦不过勤恤畿甸,修其礼乐,谨方伯,虑刑政,以威怀督劝之,而天下治矣”。顾炎武读过罗泌的《路史》,《日知录》也曾多次引用《路史》之言,应熟知罗泌以县为单位行封建之设想。不过,顾炎武并未完全接受罗泌的封建论,而只是在郡县制的框架内引入封建之治,以解决一统之下的治理问题。封建之治需与整个国家的郡县之统相结合,这是顾炎武与罗泌的不同之处。

3.郡县之统与封建之治相结合的方式

郡县之统与封建之治相结合,并非只是把郡县制的中央集权与封建制的地方分权整合在一起,还包含着两者的相互适应和相互改造。

首先,“封建之意”不只是指县的治理,还有改造郡县之统,使其适应于封建之治的意义。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的人事任命权和监督权上。从人事任命来说,“寓封建之意”意味着中央政府不能垄断任命县令的权力,它需要与县令和县民分享此项权力。具体而言,中央政府所掌握的人事权是对县令的初始任命权和考核权,而县令获得终身任职资格之后,则拥有举荐继任者之权,这就限制了中央政府的人事权。同时,县民通过乡举里选,拥有举士之权,从而限制了县令的举荐权,也限制了中央政府的人事权。在这三方之间有着相互约束关系,使得对于县令的任命需建立在三方同意或认可的基础之上。此外,县内人事权主要由县令和县民所分享,中央政府原则上不得干预县内人事权。从监督来说,中央政府(包括郡政府)也不能垄断对县的监督和考核之权,需要与县民分享此项权力,县民通过乡评和乡举里选,拥有对县令的部分监督权。因此,引入“封建之治”后,郡县之统已不是单方面的中央集权统治,而是在郡县制的框架内包含地方参与的中央统治。

其次,郡县之统也改造了“封建之治”。与郡县之统相结合的“封建之治”不再是封建时代诸侯各自为政,而是被纳入郡县制的框架之中,处于中央政府和郡政府的监督之下,并且有县民参与,受县民约束。柳宗元(2008曾批评封建时代侯王虽乱,不可变也;国人虽病,不可除也,在郡县之统的约束之下,已不适合批评顾炎武所指的封建之治


总之,郡县之统与封建之治相结合,所形成的是一种新的混合体制,它限制了权力向中央集中的程度,也约束了地方领导人的专断行为,并且赋予地方人民参与地方治理之权,从而在中央、地方与社会三者之间构成一定程度的相互约束关系,有助于解决一统与治理的矛盾问题。

(四)顾炎武时代的思想潮流

顾炎武提出混合体制论与他所处的时代息息相关。明末清初,“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不只是出于顾炎武一人,而是逐渐兴起的一种思想潮流。明末东林士人反抗“一君万民”的体制,批判君主一元专制,要求地方分治,就是此种思想潮流之先声。东林士人的思想武器是主张天下治理应依据万民之“公论”,不能凭君主之私意。如缪昌期之言:“惟夫国之有是,出于群心之自然,而成于群喙之同然。……匹夫匹妇之所是,主与臣不得矫之以为非;匹夫匹妇之所非,主与臣不得矫之以为是”。此后,黄宗羲(2011:37-47)《明夷待访录》进一步提出:“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这是设想以学校作为汇聚和讨论天下“公论”之所,为国家治理提供民意基础。至于地方治理,黄宗羲提出,郡县学官应由郡县公议,请名儒主之。“郡县朔望,大会一邑之缙绅士子。学官讲学,郡县官就弟子列,……郡县官政事缺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这是设想以“郡县学校”作为地方士人的公议机构和参政机构而参与地方治理,约束地方官的治理行为。正是在此种思想背景之下,顾炎武撰写了《日知录》和《郡县论》诸篇,系统阐述“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混合体制。

在同一时期,顾炎武的苏州同乡陆世仪著《思辨录》,提出相似的观点。《思辨录》卷十八云:“封建郡县,大约皆有得失。……善治天下者,当去两短,集两长,循今郡县之制,复古诸侯之爵,重其事权,宽其防制,久其禄位,有封建之实,无封建之名,有封建之利,无封建之害。以此语治,其庶几乎?”所谓“循今郡县之制,复古诸侯之爵”,与顾炎武提出的“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是相通的,同样是主张郡县之统与封建之治相结合。陆世仪又说:“今之州县,大者方百里,小者不下五十里,此古诸侯之地也。愚谓今之封建者,当仿古五等之爵,凡治一州者为子爵,治一县者为男爵,此则有分土有分民,权位爵禄一如古诸侯制。”所谓“有分土有分民”,就是按封建的原则,赋予州县长官地方治理权。至于州县之上的郡守、督抚,则“有分土无分民”,即按郡县制的原则,由中央政府定期任免,负责督察州县(以上参见陆世仪,1936:183-184)


统一而治殊     



顾炎武提出郡县之统与封建之治相结合,其意义不只是指出了一种新的混合体制的可行性,还在于他论述了这种混合体制的理论基础,其核心思想我们可以概括为“统一而治殊”。

(一)统一而治殊
所谓“统一而治殊”,是指处理统与治的关系的一项原则,即国家既要有统的职能,也要具备治的职能,两者的关系是“统为一,治则殊”。“统为一”,是指“统”的职能和统治权应集中于中央政府,以形成国家统一体并维护其稳定与延续。“治则殊”,是指“治”的职能和治理权需分散到地方政府和社会,需要适应各地区、各社会团体的特殊环境与各自需求,需要发挥各地区、各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以处理各种复杂的公共事务,包括经济社会事务。

顾炎武并未明确使用“统一而治殊”的表述,但是,“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所包含的郡县之统与封建之治的结合就体现了这一原则。郡县之统,是通过郡县制把统治权集中于中央政府,此乃统为一;封建之治,则是通过地方分权和社会分权,把治理权分散于地方政府和社会,此即治则殊。这两者既结合在一起,又相对分开,用于解决一统与治理之间的矛盾问题,即是“统一而治殊”的一种实现形式。因此,“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可以视为顾炎武对“统一而治殊”的原则所作的一种表述。

在《日知录》中,我们还可以看到顾炎武对这一原则所作的另一种表述。《日知录·守令》:“所谓天子,执天下之大权者也。其执大权奈何?以天下之权,寄之天下之人,而权乃归天子。自公卿大夫至于百里之宰,一命之官,莫不分天子之权以各治其事,而天子之权乃益尊”。这一段话也包含着“统一而治殊”的原则。所谓“天下之大权”,是指天下之统治权,它集中于以“天子”为代表的中央政府。但是,天子如何执掌天下之统治权?顾炎武说,应将治理权分给天下之人,如此,天子才能执掌天下之统治权。此处,“天下之人”指各级官员,推而广之,也包括社会团体的领导者。如果违背这一项原则,把统治权和治理权都集中于“天子”,那将天下危矣!《日知录·守令》接着说:“后世有不善治者出焉,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于上,而万几之广,固非一人所能操也,而权乃移于法。于是多为之法以禁防之,……于是天子之权不寄之人臣,而寄之胥吏”。又曰:“盖至于守令日轻而胥吏日重,则天子之权已夺,而国非其国矣,尚何政令之可言耶!”(《日知录·守令》)这些都说明违背统一而治殊的原则,将导致国将不国的后果。


对于此种“统一而治殊”的涵义,我们需要从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第一个维度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在这一个维度上,“统一而治殊”是指统治权集中于中央政府,治理权分散于地方政府,两者既适当分开,又结合在一起,以形成中央统治与地方治理相结合的体制。《郡县论》主要是在这个维度上论述如何实现“统一而治殊”的原则。

第二个维度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在这个维度上,“统一而治殊”是指国家拥有对社会的统治权,社会应遵守国家制订的统一法律;但是,社会内部事务应由各个社会团体自行处理,不应由国家统一管理,也不应由国家直接控制。顾炎武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概括为“君之宗之”。《日知录·爱百姓故刑罚中》云:“人君之于天下,不能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盟,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而尤有不帅教者,然后归之士师,然则人君之所治者约矣。……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诗》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于君道也”。所谓“君之宗之”“宗子之次于君道”,是指社会自治与国家统治均为天下治理所不可或缺,两者既应适当分开,也需要结合在一起,以形成国家统治与社会自治相结合的体制。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并非是国家单方面管理和控制社会,社会也应有某种参与国家法律和政策制订的方式,以使得法律和政策能顺应民意。所以,顾炎武说:“进乡评以扶国是,……王治之不可阙也”(《日知录·清议》)


当然,上述两个维度的区分只能是相对而言,实际上它们常常交织在一起,难以完全区分开。因此,顾炎武所说的“以天下之权,寄之天下之人,而权乃归天子”,既是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维度上,也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维度上表述“统一而治殊”的原则。
(二)统一而治殊的思想来源
此种“统一而治殊”的原则从何而来?当然,其思想起源首先与“多元统一的中国”这一基本历史事实有关,是这种历史事实在思想上的反映。在此背景之下,本文认为,顾炎武关于统一而治殊的思想来源于朱熹的“理一分殊”论。

“多元统一的中国”反映在哲学思想上,逐渐形成多元并立而又相互融合的基本观念,朱熹将其概括为“理一分殊”。“理一分殊”最早见于程颐和弟子杨时解读《西铭》。朱熹继承此说,对其涵义作了扩展,将宇宙系统视为一理散为万物、万物复归一理的有机整体(刘述先,2000:2;束景南,2006;束景南、杨志飞,2013;陈荣捷,2021:91-115)。关于理一分殊的涵义,朱熹说:伊川说得好,曰:理一分殊。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及在人,则又各有一个理。(黎靖德,2020:2)

不过,朱熹对理一分殊的论述,重点是人间社会的秩序构成,即着眼于治道。朱熹(2022:146)《西铭解》云:论曰:天地之间,理一而已。然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二气交感,化生万物,则其大小之分,亲疏之等,至于十百千万之不能齐也。不有圣贤者出,孰能合其异而会其同哉!《西铭》之作,意盖如此。程子以为明理一而分殊,可谓一言而蔽之矣。盖以乾为父,坤为母,有生之类,无物不然,所谓理一也。而人物之生,血脉之属,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则其分亦安得而不殊哉!一统而万殊,则虽天下一家,中国一人,而不流于兼爱之弊;万殊而一贯,则虽亲疏异情,贵贱异等,而不梏于为我之私。此《西铭》之大旨也。”朱熹所说的《西铭》之大旨,是指天下共同体之构成原理:“一统而万殊”,天下虽一家,但不压抑每一个个体之独立性和自由发展;“万殊而一贯”,个体虽千差万别,各有所爱,但不妨碍天下共同体之和谐和秩序。对于“理一分殊”的此种涵义,余英时(2011:143)做了如下概括:


宋代理学家是将理一而分殊当作人间秩序的最高构成原则而提出来的。程颐首发此说于《西铭》和朱熹《西铭解》末段所作的推论便是明证。换句话说,张载和程、朱都是先构思了一个理想的人间秩序,然后才将这一构想提升为宇宙论或形而上学的普遍命题。在他们的构想中,人间世界必须建立在两个相反的因素之上:理一是统合性(integrative)的因素,将人间世界融成一个整体;分殊则是管理性、调节性(regulative)的因素,将内部无数歧异——包括功能的、类群的、个人的——安排成一个井井有条的秩序。所以,仅从理一分殊这一原则的提出,即可见理学家已将儒家的政治、社会的思维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余英时的概括,其实是指明了“理一分殊”在治道上的涵义,即在一统与治理的关系上的涵义。在这一层关系上,我们不妨对“理一分殊”做进一步推演:从统与治的关系来说,理一分殊即“统一治殊”。此种推演与朱熹归纳《西铭》之大旨——“一统而万殊”和“万殊而一贯”——有内在的一致性。“一统而万殊”,是指“一统”需以“万殊”之存在为前提,需容纳万殊之生存和发展,才能防止“一统”之专断,即“不流于兼爱之弊”;“万殊而一贯”,是指“万殊”之存在也需有“理一”为统摄,以避免天下共同体之瓦解,即“不梏于为我之私”。

顾炎武宗朱子之学,继承朱熹的治道论。《日知录》引用朱子之说多达数十处,而更为直接的证据是,他在《下学指南序》(原书已散佚)中自述其论学宗旨乃“衷诸朱子之说”,又称赞《黄氏日钞》“能繇朱子之言,以达夫圣人下学之旨,则此一编者,其硕果之犹存也”(顾炎武,1983c)。所以,柳诒徵(2019)在《顾氏学述》中指出,顾氏实极推服程朱,《下学指南序》之衷诸朱子一语,即以朱子为指南矣。《日知录》中又常述朱子之言。据此,我们可以说,统一而治殊的原则来源于朱熹的理一分殊论。
(三)有助于实现“统一而治殊”的机制和制度条件

关于顾炎武论述的混合体制,还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即是否存在相应的机制,发挥约束君主集权的作用,从而有助于形成郡县之统与封建之治相结合的体制?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机制,那么,顾炎武以郡县制的框架为基础提出混合体制论就只是一种空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样的机制是存在的,《郡县论》和《日知录》的论述中就包含着这样两种机制。

一种机制类似于周黎安(2014,2017,2022)论述的行政发包机制。这种机制的来源是君主所面对的帝业至重,天下至旷的治理难题,顾炎武将之概括为(天下)万几之广,固非一人所能操也(《日知录·守令》)。这就带来天子如何统治天下的问题,所谓其执大权奈何?《郡县论》提出的办法是,使县令得私其百里之地,相当于用行政发包的办法界定县令的治理权,明确其治理责任。对县令的考核也是采用承包制的原则:土地辟,田野治,树木蕃,沟洫修,城郭固,仓禀实,学校兴,盗贼屏,戎器完,而其大者则人民乐业而已(《郡县论三》)。以上属行政“内包”。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还提到行政“外包”的作用。《日知录·爱百姓故刑罚中》讲,“君之宗之”“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就含有行政外包之意。又如,《日知录·乡亭之职》引柳宗元之言:“有里胥而后有县大夫,有县大夫而后有诸侯,有诸侯而后有方伯连帅,有方伯连帅而后有天子”,接着评曰:“由此论之,则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者矣”。“里胥”是指乡村社会的乡官,“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这里既包括行政内包,也包括行政外包。

另一种机制类似于曹正汉(2011,2017)论述的降低统治风险的机制。虽然行政发包能够减轻中央的治理负荷,提高治理效率,但是仍然难以约束某些君主独治天下的雄心。顾炎武称这类君主为后世不善治者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于上(《日知录·守令》)。这是行政发包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为此,顾炎武向君主发出警告说,这种集权行为非常危险,将带来很高的统治风险,导致天子之权不寄之人臣,而寄之胥吏而国非其国矣(《日知录·守令》)。《日知录·法制》则借宋代叶适之言,指出这种统治风险的另一种表现:夫万里之远,皆上所制命,则上诚利矣。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而其害如之何?此夷狄所以凭陵而莫御,雠耻所以最甚而莫报也”。意思是说,君主独治天下,看似有利于君主控制国家,其实却潜伏着统治的危机。此种统治风险之存在,常常表现为王朝兴衰的历史教训,对抑制君主的集权动机有一定的警示和约束作用。事实上,中国治道传统要求君主无为而治,其中一个目的就是降低此种统治风险。顾炎武(2020)说:垂衣裳而天下治(《日知录·垂衣裳而天下治》)以天下之权,寄之天下之人(《日知录·守令》),也是同样的目的。


当然,在混合体制内,上述两种机制若要有效地发挥作用,还需要具备若干制度条件。顾炎武提出了三项主要的制度条件,现简述如下。

第一项条件是皇权与相权分开。这一项条件是指,虽然君主拥有皇权,代表政权之统一,但是,他不能直接治理国家,而只能监督宰相治理国家,由宰相领导中央政府工作,并负实际的统治责任。这意味着,“统一而治殊”之“统一”,不是统一于君主一人,而是统一于由君主、宰相和中央官僚机构所组成的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内部,统治权需分为皇权和相权,两者之间有着相互约束关系。顾炎武推崇汉唐宰相制度,《日知录·封驳》反复引用汉唐宰相封还诏书之事,指出宰相负有纠正君主违失之责,君主出令须经宰相同意,宰相可驳回君主之令。当然,君主也负有监督宰相之责,由此形成某种程度的相互制约。

第二项条件是地方官需具备“地方性”。所谓“地方性”,是指地方官(主要指县令)不仅是听命于中央的官吏,还是既熟悉地方民情,又与地方民众有共同利益,并得到地方民众认可的地方领导人。这一项条件的涵义首先是指地方官与任职之地应“人地相宜”。如果人地不相宜,则“土风不谙,语言难晓,政权所寄,多在猾吏”(《日知录·选补》),从而导致吏治败坏,社会动荡不安,所谓“人与地不相宜则吏治堕,吏治堕则百姓畔,百姓畔则干戈兴”(《日知录·选补》)。其次,这一项条件是指地方官应成为“本地人”。在《郡县论》中,顾炎武(1983a)把此种条件表述为:县令获正式任职之后,“家于县,除其本籍。……其身与县终,而子孙世世处焉”(《郡县论二》)。最后,这一项条件也是指对地方官的任命和监督不应由中央政府包办,也应有地方社会参与,其人选应得到地方士民认可,其行政应受地方士民监督。为此,顾炎武提出恢复汉代“乡评”和“乡举里选”制度,他所说“官职之升沈(沉)本于乡评之与夺”(《日知录·清议》)、“取士之制,其荐之也,略用古人乡举里选之意”(《郡县论九》)均为此种涵义。


第三项条件是,地方治理需以乡治为基础。这一项条件是指,在地方治理上,治理权不应完全操于县令等地方官之手,地方社会也应有相对独立的治理系统,即“乡治”,作为地方治理的基础。所谓“乡治”,是在官治系统之外,乡村社会对其内部事务带有自主性质的自我管理。顾炎武(2020)说,自古及今,小官(主要指乡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兴亡之涂,罔不由此(《日知录·乡亭之职》),即是对这一项条件的总结。顾炎武推崇汉代乡治,认为只有乡治制度完备,才能实现天下之治若网之在纲,有条而不紊(《日知录·乡亭之职》)。对此,萧公权(2011:604)评曰:亭林(顾炎武)以县为地方政府之单位,然又恐县令过度集权,而欲于一县之内行分权之制以济之。亭林认一县虽小,如无乡族等之地方制度以佐令丞,则亦有废治之虞

当然,顾炎武也看到,上述三项制度条件在历史上无法完全实现,到明代更是严重偏离了这些条件,特别是皇权与相权分开这一项。明清两代君主皆废宰相之职,统治权更加集中于君主一人之手。如何建立这些制度条件,这是顾炎武看到的问题,也是中国历史并未解决的问题。


     结论    


诚然,顾炎武的混合体制论也存在诸多局限。其中一个局限是对中央政府的统治职能作了过于简化的处理,忽略了中央政府应承担的再分配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多元统一的中国”必然需要面对一个大问题,那就是如何处理地区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如何解决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处理这一个问题上,混合体制论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假设,即假设在财政上各县能基本自给自足,原则上无需中央政府进行财政收入再分配。因此,顾炎武认为,财政体制应以各县自给自足为基础(详见《郡县论七》)。显然,这一假设与现实状况不相符,以各县自给自足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实际上也难以运作,即使在明清时代,南粮北运和省际协饷,也是中央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责。因此,中央统治不仅仅是指中央政府统一实施全国法律和监督地方官员,还包括中央政府在平衡地区差异上具备统筹能力,有能力承担财政收入再分配和宏观调控等职责。


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我们仍然可以说,顾炎武提出的混合体制论及其所论述的统一而治殊的原则,是他对中国历史经验的一种提炼,也是他面向未来,对“多元统一的中国何以可能”在理论上所作的回答。因此,顾炎武(1983a)直言:后之君苟欲厚民生,强国势,必用吾言矣(《郡县论一》)。在当代,傅衣凌(1988)和周黎安(2022)把传统中国的治理经验概括为统一的中央政权与多元的治理系统相结合权力的一元性与治理的多样性相结合,即是以某种程度的混合体制”为基础,在思想上可以视为对顾炎武的一种呼应。


从清代历史来看,顾炎武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用。沟口雄三(2014:128-129、315-316)指出,在国家体制上,清代有别于明代:明代是一君万民的体制,清王朝的统治则是以乡绅阶层领导的乡治为基础。明代一君万民的体制,是把郡县制延伸到乡村社会内部,通过里甲制将所有民众纳入君主直接统治的体系之中。清王朝统治中国,接受了明代的教训,承认乡绅地主阶层在地方社会的领导地位,乡绅地主、宗族和城市商人阶层逐渐在地方社会掌握了相当大的治理权,成为地方公共事务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因此,沟口雄三(2014)认为,清代初年顾炎武和黄宗羲等学者以封建论为名提出地方自治论虽然遭到清王朝的压制,但是,清代普及开的宗族制和乡绅治理仍在县以下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地方自治,清王朝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了君主与乡绅地主共治的体制。这种共治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统一而治殊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接近于顾炎武提出的混合体制。


在当代,虽然国家治理经历了曲折的历史过程,但统一而治殊的原则并未失去意义。毛泽东(1999)在著名的《论十大关系》讲话中指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应当采取的原则是: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同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有适合当地情况的特殊。这种既要统一,也要特殊的治国原则,可以视为在当代思想上对统一而治殊的原则所做的重新表述。值得注意的是,《论十大关系》原为19564月和5月毛泽东在中央内部会议上讲话留下的记录稿,到19757月在邓小平主持之下才整理成完整的文章。这说明,《论十大关系》所阐述的既要统一,也要特殊的原则,也得到邓小平的赞同和支持,成为1978年以后推行地方分权改革和市场化改革的理论基础。19808月,邓小平1994)发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指出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为此他提出一项改革原则,即既要有中央统一领导,也要实行权力分散,把过于集中于一元的权力分散到行政部门,分散到地方政府,分散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这一项改革原则将“既要统一,也要特殊”的治国原则运用于改革实践,带来此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繁荣。可以说,顾炎武论述的“统一而治殊”的原则经过曲折的历史过程和现代转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融入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理论之中,它为我们在新的世界环境中、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之下继续探索“多元统一的中国何以可能”的道路提供了一种学术传统。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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