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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现金折扣如何处理?有何差异?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导读:

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后,从2018年起分步实施,目前上市公司都已经执行了新准则。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即从元月1日起,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都要执行新收入准则。


执行新准则后,税会差异将大大增加,为了帮助大家应对新准则的变化,弊号将陆续刊发相关文章,敬请关注!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下现金折扣如何处理?新老准则有何差异?与税法的规定有何差异?




01

什么是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一种鼓励购买者快速支付他们账单的价格削减方式,其期限在净期限内变更。例如,2/10,净30 (2/10,net 30),意思是如果在10 天内付款,购买者能够从发票面值中得到2%的折扣。否则,在30 天内支付发票的全部金额。

02

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处理?

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解答:按照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可变对价是什么?

可变对价是指合同约定的对价本身可能是可变的,例如,折扣、回扣、退款、抵免、价格折让、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罚款或其他类似条款可能使合同承诺的对价发生变动。此外,基于未来某一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而相应进行支付或不支付,即或有条款也会造成可变对价。


可变对价如何确认?

一是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收入。

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最有可能发生金额:一般适用于两种可能时采用。

期望值:按照可能发生额乘以概率,然后求合,适用于有大量类似结果并且可能产生多个结果的情况。


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极可能:远大于50%,低于90%。

【案例】甲公司2020年5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设备一台,合同金额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现金折扣条款:10内天内支付货款给予5%,20天2%,30天内1%。


甲公司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可变对价折扣率为5%即5万,甲公司会计认为转回金额重大。

因此,在设备所有权转移乙公司时,可变对价5万不能确认收入,只能对固定对价95万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万 预计负债5万



二是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03

与旧收入准则有何差异?

在2006年度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中(旧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的定义如下: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旧收入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即按照旧收入准则规定,涉及现金折扣条款的,销售商品时采用总价法确认收入,即按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案例】甲公司2020年5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设备一台,合同金额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现金折扣条款:10内天内支付货款给予5%,20天2%,30天内1%。


按旧收入准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0日按合同全额确认收入 100万: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2)假设乙公司5月15日支付货款,按合同享受5%现金折扣,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5万  

     贷:应收账款  100万         

           财务费用  -5万


可以看出,在旧准则下,收入按照总额法确认,新准则按照净额法确定,新准则确认的收入要小于旧准则。新准则下,折扣不再进财务费用,直接从收入中扣减。


04

与税法有何差异?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这说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旧收入准则基本一致,在旧准则下,没有税会差异,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下,就出现了税会差异。


这种差异,虽然对企业的利润没什么影响,但是,收入减少了,企业依据收入为基数计提的业务招待费等基数减少了,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纳税申报时需要作出税会差异申报。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增值税上没有对现金折扣进行单列说明,因此,对于销售方,只要不能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就不得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需要全额计征增值税。
购买方享受了现金折扣,不能开红字发票,购买方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有种观点认为,购买方享受了现金折扣,销售方作财务费用处理,购买方相当于取得了资金补偿会,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税法中没有明确现金折扣应缴增值税,实务中,购买方直接冲减财务费用,不缴增值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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