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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机关在支付补偿款后,能否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不经被征收人同意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八批)

法律经典 2024年09月26日 09:3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问题3:行政机关在支付补偿款后,能否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不经被征收人同意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答疑意见:从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即便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相关拆除情形,也并不等同于行政机关有权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行政协议签订方的行政机关和对行政协议有相应监督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带有要求限期履行内容的行政决定。被征收人收到行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咨询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吁坤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仝蕾


问题4: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罚对象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情形时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出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对象一般针对实施违法行为人(通常是实际经营者)。当行政处罚决定所列对象(即处罚相对人)出现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结合处罚内容的可执行性、各方过错和对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程度等因素,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一并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宜。


行政机关未查明实际经营状况等事实,径行将登记经营者列为处罚对象或者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事后有证据证明登记经营者无过错的,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的情形,人民法院可结合案情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例如,甲将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店铺转让给乙,但未办理登记,乙在经营过程中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处罚决定,将甲列为经营者。但由于甲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处罚决定未查明实际经营情况,将甲列为经营者,缺乏事实根据,可裁定不准予执行。


咨询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李肥羿


答疑专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陈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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