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文书:受案回执规范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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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61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一是公安机关受案的凭证;
二是供当事人凭受案回执上记载的查询方式查询案件办理情况。
制作规范要求
1、抬头横线处填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2、“报称的——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 ×公( )受案字〔 〕 号)”的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具体可采用“违法嫌疑人名称+案由”的方式,并按要求填写受案登记表的文号,以确保案件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3、“你(单位)可通过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的横线处填写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包括电话、网址或者其他可以查 询到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可以填写一种或多种查询方式。
4、 “联系人、联系方式”后的横线处填写受案民警或者办案民警的姓名、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5、“受案单位(印)”处加盖受案单位的印章,可以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也可以是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受案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附卷的文书尾部应当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签名。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文书,不必要求其签名,但应当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附:受案回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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