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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箭”齐发,有奖有惩,十月国家政策频出利好科研新局面!

曾庆东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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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假期刚过,政策新风就吹进了国内科研领域,“三箭”齐发,欣欣向荣,好不热闹。10月8日,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10月9日,科技部等20部委联合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旨在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力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于辛辛苦苦、勤勤恳恳的科研人士而言,这三项政策,无疑是重大利好。这里按照发布时间顺序总结了政策概要与重点,以方便各位梳理、收藏及使用。总之,当国家持续从政策层面为科研领域开了绿灯,那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更加努力研究与奋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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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由科技部发布,针对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影响科学技术活动秩序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明确了违规行为处理尺度和流程,覆盖全面、职责清晰、宽严相济、统一尺度,为依法依规开展违规处理提供基本遵循。


《规定》最大特点,是分别对管理机构违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违规科学技术人员违规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违规第三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违规6个方面违规行为进行详尽的阐述。同时特别强调相关情节区分及尺度


《规定》提出,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多达9项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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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规则》由科技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0个部门联合发布,从职责分工、调查、处理、申诉复查、保障与监督等方面,明确了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


《规则》明确指出,科研失信有7种行为,包括:(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3)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6)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7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失信被最终认定后,将10项处理措施包括:(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3)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4)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5)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6)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7)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8)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9)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10)其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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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通知》由财政部下发,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


加大授权力度。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以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整合现行规定。为了使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


做到放管结合。《通知》分别明确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财政部将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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