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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原则的中国实践及其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回顾与前瞻

张万洪 刘沣莹 中南民大学报编辑部 2023-10-24

摘  要: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的民族政策在百年演进中不断改革推进,在变化发展中始终坚守民族平等原则。梳理建党以来相关文献及党和国家出台的民族政策与法律法规,有一条清晰的民族平等政策法治化演进的线索。这个演进过程,有政策与法律共同发力、民情与国情共同作用、民族平等得到实质保障等特点。民族平等原则的法治化,有助于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法治化;建党百年


作者:张万洪,武汉大学;刘沣莹,厦门大学

 


中国自古以来便是多民族国家,中国共产党为实现民族关系和谐作出了不懈努力。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阶段,为解决民族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民族纲领,民族平等则是其中不变的主旋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集体更加关注法治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号召全党全国全力以赴建设法治中国。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梳理建党以来民族平等政策的变化,探索其法治化演变,将民族事务治理工作纳入法治建设框架,有利于全面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更好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同胞的权利,进一步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工作。在多民族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中,把握民族平等政策的演进发展规律,对于解决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平等与民族平等政策的法治化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民族平等的主张非常明确。马克思指出:“纵观历史,每一个民族都或多或少在某个或某些方面要优越于其他民族。”虽然世界各民族之间有先进和强弱之分,或在民族规模、民族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民族之间并不存在尊卑之分,任何民族不能要求享有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的特权,更不应该肆意剥削和掠夺其他民族。

“每个民族都为其他民族完成了人类从中经历了自己发展的一个主要使命 (主要方面)。”[1]每个民族都为世界文明的发展贡献了自己力量,每个民族的存在都具有其合理性。所以,马克思主义承认和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并认为民族平等不能只停留在理论上的平等。具体从一国内部来看,各民族间均应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从世界范围来看,各民族间应该平等相处,求同存异,反对文化偏见、种族歧视、宗教偏好等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观点。

作为典型的多民族国家,为了更好地处理民族问题,我国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2]。随着党的民族理论的完善及民族实践工作的深入,民族平等逐渐成为了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原则。

总体来看,民族平等关系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但在不同领域中,民族平等都有着共同的涵义,那便是各民族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民族尊严必须得到尊重,不能存在歧视或压迫的现象。客观地说,因为历史发展与区域发展因素,民族差异确实存在。各民族间、民族地区之间存在发展差异,甚至有的差异较大,所以国家应该针对各民族各地区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以促进其发展,必要时可以考虑给予其一定的特别保障,促进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3]

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对境内各民族所采取的政策,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发展。各民族权利平等、义务相同等内容被囊括到我国民族平等政策当中。而民族政策法治化一方面指的是“民族政策通过实践上升为民族法律法规”[4],另一方面指的是以法治思维解决民族问题。

可以说,民族政策是民族法治的基础,它指明了民族法治的根基和方向;而为政策立法,逐步实现民族政策的法治化,则是实现依法治国、提高民族治理能力的必经之路。在一致性方面,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平等是民族政策和民族法治的共同目标,他们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5]。在区别方面,民族政策的内容更具广泛性,其表现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如命令、指令、意见、通知等等,而民族法治的内容则更加集中,主要关于权力与职责的分配,同时因为法律规范性的要求,民族法治的表现形式相对来说更加单一。此外,为保障法律的稳定性,民族法治体系比民族政策往往更具有长期性的效力。

由此可见,民族政策与民族法治相辅相成,在当前新环境、新背景、新发展形势下,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更需要综合探究民族平等原则的法治化发展。

二、民族平等原则法治化的发展

(一)1921-1949:民族平等政策的基础

自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内形势错综复杂。在这种情景下,各少数民族不但承受着国内反动统治的压迫,同时还遭受着帝国主义势力的侵害,双重的压迫使得我国民族问题变得愈发复杂。中国共产党针对这一历史和现实问题,自成立之初,便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主张民族平等,并进一步提出各民族应在此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主义三座大山,最终取得中华民族的解放[6]

新民主主义阶段,党在关于民族问题的纲领、决议与实践中集中体现着反对民族压迫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促进民族团结的精神,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逐渐确立和巩固了民族平等原则,为今后民族平等原则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打下了基础。

具体来讲,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协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在国民党一大宣言中提到“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而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政治主张[7]。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尊重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并早在革命之初便意识到少数民族与中华民族命运相连,实现中华民族解放之路离不开各民族的支持与努力。随着革命的推进,北伐战争节节胜利,1926年,党在湖南召开了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并做出了《解放苗瑶决议案》,这份决议鲜明指出:“苗族、瑶族同汉族应在政治上经济上一律平等,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8]这份决议直接反映了党在大革命时期对待少数民族同胞的态度,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尊严与权益的尊重,是早期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继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之后,两党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方面出现分歧。少数民族因人口、历史、地理环境等因素整体发展滞后于汉族,面对这种情况,共产党坚持以“民族平等”的口号提出帮助、团结少数民族同胞。1929年6月,在《对陕西问题的决议》这份文件中,中共中央提出:“坚决反对国民党军阀屠杀压迫回族蒙族的反动行为,反对民族间一切歧异(视)不平等的待遇。”[9]可以看出中共中央批判、反对国民党对少数民族的压迫行为,反专制、反歧视的精神在这里得到了较为集中的体现。同时,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不仅在理论方面提倡民族平等,更在实践中尊重、团结少数民族群众。如“没收山主的土地、森林,分配给瑶民”[10]1935年中央红军路过大凉山时,针对彝族群众的实际情况,鼓励“建立彝人政府,再不受人欺辱”;红军在进入回族聚居地时切实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抗战时期,党的民族纲领的一个重大转变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允许蒙、藏、苗、瑶、彝、番等民族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这里虽未明确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但是“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实际上契合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涵义。随后在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颁布的《施政纲领》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党不仅在理论上支持民族自治,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这为后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重要借鉴与经验。可以说,这是党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创造,是民族平等政策的新体现。

此外,在1946年4月中国共产党首次进行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工作尝试。陕甘宁边区通过的《宪法原则》明确指出,边区少数民族得组织民族自治政权,且可以在不抵触、不违反省宪的原则下订立自治法规。这是党第一次提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性法规,为今后各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展开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民族平等原则逐渐由政策性号召与规定迈向了法治化道路。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围绕“推翻三座大山”的目标,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逐步确立、发展、巩固民族平等原则、提出一系列重要主张,进行了一系列团结少数民族的实践活动,从而联合、领导各族人民参加到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当中,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做出重要贡献。可以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民族平等原则为新中国进一步协调民族关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道路打下了坚实基础,是民族政策法律化的重要探索。

(二)1949-1978:民族平等政策的开端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至1949年,党在不同领域制定出台了民族政策,提出与总结了相关理论,不断实践着民族平等,甚至进行过民族立法尝试,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政策法治化作了充分准备[4]。在1949年全国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上,民族工作的一个重大发展是将民族平等原则和精神融入到了根本大法之中。

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秉持的反歧视、反压迫的民族平等精神,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角度,全方面明确了少数民族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我国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自此我国民族政策有法可依,更好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同胞的生活,维护了民族间的平等与团结。

随后,在《共同纲领》精神的保障下,我国又出台了更细致、更具体的法律法规,使得我国民族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方向不断发展。如1950年,中央发布《关于慎重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禁止在少数民族地区强制执行在汉人地区实行的政策;195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保障少数民族拥有了较为广泛的参政议政权。

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1954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11]这就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表明我国境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是民族地区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法律保障。此外,民族区域自治被写入宪法,这是将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同我国实践结合的成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地区利益,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根本性的政策”[12]

可以说,1954年宪法不仅从法律上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框架,也在实践中维护着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平等。自其颁布后,新疆、广西、宁夏、西藏自治区相继成立,自治州、自治县(旗)、民族乡的规模逐步扩大。

这一时期,实践中的民族法治建设呈现出了以下特点:首先,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更加丰富,统一全国的中国共产党在更广大的区域、更广泛的领域实践着民族平等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内涵的明晰便是其中的重要表现。其二,这一阶段是民族法治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中央机关大多以政策性文件处理民族问题,自治地方的单行立法偏少。其三,民族工作与社会主义建设齐头并进,党和国家关怀、保障少数民族同胞权益,从而提高了民族地区积极参与国家建设的热情,助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尽管民族平等原则曾一度遭受破坏,但总的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推行民族政策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其法治化路径,从宪法上明确民族平等精神、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地位,使得民族平等政策开始逐步纳入法治体系,民族法治得到不断深化、发展。

(三)1978至今:民族平等政策的完善

民族工作的法治建设进入恢复重建和发展完善时期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边疆地区安定、消除历史上遗留的少数民族不平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具体来讲,这些努力主要体现在我国配套立法工作的发展、民族法治监督的推进、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的提升等方面。

1.配套法律的建设。若想获得良好的法治实践效果,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必要的。就民族区域自治来讲,其在1954年被写入我国第一部宪法,成为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机制。随后,在接下来的几部宪法中均有提及。在1984年则出台了专门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时至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又得到重要修订,以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代替了“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围绕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完善,为在立法层面体现和实践民族平等原则做出了重要贡献。如1986年《义务教育法》、1993年的《教师法》、1995年的《教育法》、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等都提到了民族教育问题;地方也出台了专门法规,如1992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1997年的《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在部门规章这方面,《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20多部部门规章相继出台;在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层面,国务院及湖南、湖北、河北、广东等省份也相继出台《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以保护散居少数民族权益。1992初,党中央召开了民族工作会议,高度重视依法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使得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涉及民族关系的条款逐步细化完善。进入21世纪后,为契合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等时代主题,民族地区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开展自主性立法,如云南省修改了关于湿地与国家公园保护的相关条例,制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这些措施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民族工作向法治化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民族地区的权利与利益,从而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

可以说,我国政治、经济和生活领域的基本民族法律的陆续出台与实施,更加健全完善了民族法律体系,更好地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从而切实贯彻落实了民族平等原则。

2.法治工作的监督。新中国建立以来,在民族平等精神的指引下,一系列合乎国情、行之有效的民族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科学的立法为社会主义民族工作的推进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巩固我国良好的民族关系。与此同时,为确保相关法律规定的落实,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我国民族法治监督机制也在逐步发展、完善。

时至2006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已有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奔赴十一省、区第一次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其中,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和上级机关对自治地方的帮助与贡献是最主要的检查对象。2007年1月,国务院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转达的执法检查报告中的具体情况,相应地出台了很多政策措施,我国民族法治检查工作逐步发展与推进。2008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契合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而增设监督检查司,该司的主要职能是督促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情况,并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截至2020年11月,国家民委组织了八期全国民委系统监督检查工作专题研讨会,有效促进了民族法治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继2006年就民族区域自治法问题进行执法检查后的又一次行动。检查的重点结合新时代发展的主题,涉及生态保护、文化教育、人才培养、基础设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律制定与实施情况等,检查组分为五组,奔赴十个省份,召开58次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做出了建设性汇报。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所强调:“各级党委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委要担负起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自治法的普及宣传,特别要搞好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13]民族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需要党员干部的担当与责任感,需要群众的配合,也需要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14]。要督促政府部门尽职尽责,帮助少数民族同胞维护自身权益。

这一时期,在民族法律体系不断细化发展的同时,民族法治的实施与监督机制也有了显著进步,形成了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从民族地区的角度来看,在契合时代发展、加快地方立法的同时,民族自治地方更加注重了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如引导公民有序参与、进行专家咨询等等,从而提高了民族法治的质量与有效性。

3.法治根基的巩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5]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规定对民族工作的发展趋向具有基础性、引领性的作用。我国现行宪法为 1982 年制定的宪法,其中多个条款涉及民族问题,明晰了民族工作应考虑、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框架,体现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地位;在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定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与治国目标,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而民族法治工作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机遇。2018 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此次修宪重点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伟大目标。“中华民族”入宪[16],为铸就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强化了法理依据。同时,中华民族的复兴意味着是各民族的振兴,这为我国民族工作的发展目标提供了宪法根据。毫无疑问,这次的《宪法》修改巩固了多民族的统一,也夯实了我国民族法治工作的基础。

此外,依法治国的背景也是我国民族法治根基得到巩固的重要原因。进入新世纪以来,依法治国的观念更加受到重视,法治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位置更加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提升国家治理水平与治理能力的重要战略布局。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作用,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正、经济有序,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站在了新的时代高度,党和国家更加致力于运用法治思维指导民族工作。

具体来看,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由国务院颁布,依法行政的观念与措施走向实践;2011年首部民族法制专项规划,即《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出台,规定了“民族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任务;2015年《立法法》做出重要修订,其第72条、第98条、第99条的规定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因地制宜进行自主性立法,通过法治的方式提高治理能力,服务于地方发展,也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运用法治方式处理民族问题,并完善民族工作的监督体制。这一时期,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新时代法治新理念、新战略为处理民族问题提供了新的实现路径,创新了民族平等理论,引领我国民族工作走向科学化、法治化、民主化。

三、民族平等政策法治化的演进特点

(一)原则性政策与体系化法律共同发力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应对民族事务方面一贯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党刚刚成立,对于国内复杂的民族问题尚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党提出的关于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大多是原则性的,突出体现了“反对大汉族主义”“反对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的民族平等精神。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党逐步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随着革命的发展和对中国国情认识的深化,党越发意识到国内民族问题的解决对真正赢得中华民族解放的重要性,而遵循民族平等原则是团结少数民族同胞、共同反对压迫的必要前提。因此,党的关于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更加系统化、具体化,既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调查研究,也有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组织方针。总体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党的民族政策多是指导性的方针,在二十多年的革命斗争中,党出台了许多处理民族问题的决议、纲领、政策,并结合不同时期国内革命斗争形势,逐渐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探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体系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的民族政策开始分类别制定,逐步走向体系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部门出台了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婚姻等众多领域的民族政策,且相当数量的文件都以国务院和教育部、国家民委等部门的红头文件印发,政策涵盖的领域变得更加广泛,具体内容也更具有操作性,这些政策极大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国家形势有了重大变化,民族政策有了长足进步,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仍是贯穿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生命线。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到《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到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都鲜明体现了党坚持民族平等、反对歧视与压迫、共同发展的政治原则。可以说,纵观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关于民族问题的号召、政策、方针,民族平等原则均是被摆在首位。

此外,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发展还呈现着法律化的演变规律和特点,民族政策与法律法规逐步相互贯通。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到五四宪法、八二宪法中的“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已不单单是执政原则,而是具有了法律赋予的正当性。这既使得民族平等原则获得了最高法律的保障,也直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不可动摇的信念。在宪法权威的保障下,从中央到各级民族自治地方陆续出台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平等原则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支撑。

纵观我国民族工作的发展史,充分体现出理论探索与实践机制的有效结合,政策运行与法律保障的不断融合。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民族工作经验的积累,民族政策法治化更为精细和深入普及。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例,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后民族区域自治的观念逐步代替了民族自决,在抗战时期指导蒙古族建立自治区,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更是有《共同纲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其护航,改革开放后其配套法律文件不断丰富,法治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可以说,以民族平等为基本原则,以体系化法律及其实施机制进行保障的民族工作体系逐渐确立。

(二)由法制化向法治化推进

民族平等政策的法制化有两方面的内涵,其一指的是由政策向法律的转化,其二则突出了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价值,需要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其正当性和有效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民族平等政策法制化的道路上进行了许多探索,逐步建立起以宪法为最高保障、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17],这成为我国处理民族事务、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平等原则的有力后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家治理能力要求的提高,民族政策法制化也在朝着法治化的方向演进。所谓“法治化”一方面指的是从政策向立法的转化,另一方面则是让遵法守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在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中深深扎根,从而督促各机关各部门制定具体的、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规章制度并加以执行,使得人们自愿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进而在实践中真正实现法治价值。

具体来看,首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涉及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实施办法,为各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民族政策、处理民族问题提供了基础支持。其次,党和国家加强民族法治监督体系的建设,依法督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以促进政策落实,保障少数民族同胞正当权益。再次,党和政府依法设立了相关民族机构以专门应对相应民族问题,如中央民族教育司的成立、地方政府部门中成立民族工作机构和内设处室科等,这有利于提高机关部门依法行政的科学性。最后,在法治宣传方面,2011年至2018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六五”“七五”普法的决定,其将民族理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宣传内容,用以提高民族地区干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增强其用法治思维与方式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从而形成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有利于培养良好的法治习惯。2011年8月,我国颁布了《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明确指出将“依法行政和民族工作法治化”列为重要任务。它的出台有利于推动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有利于培养相关部门用法治思维方式应对民族问题的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利益。

民族平等价值的实现在于贯彻和落实,这决定了必须要将其落实到日常具体的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活动中[18],学会以法治化思维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治道路。当前,面对多民族国家的国情以及依法治国的需要,推动民族法制向民族法治转化是大势所趋,这既与党主张民族平等的精神吻合,也是提高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三)民情与国情的共同作用

中国共产党各个时期的民族平等政策与当时的主要任务紧密相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针对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历史任务,以马克思主义民族思想为指导,调查研究我国民族问题的现状,逐步明确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等一系列契合国情的民族工作方法,成功地团结、动员了少数民族同胞,使得中国各民族共同为实现国家独立而努力奋斗,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正如《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时,百废待兴,围绕集中力量恢复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工作方针,中国共产党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主张尊重少数民族意愿,在民族工作上谨慎推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1987〕13 号文件批转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突出了新时期关于民族工作的指导精神及主要任务[19]。兴边富民、脱贫攻坚等战略在民族地区得到充分实施,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21世纪以来,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的重要性不断提升,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从中央到地方,有关部门通过完善、丰富相关法律条例,通过改进立法程序,提高了民族平等政策的科学性、时代性与民主性,逐步实现了民族政策制度化、法律化的升华,并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多民族国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处理好民族问题,构建和谐民族关系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便始终如一地关注民族问题[20],关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在百年民族政策的演进中深深体现了党的智慧与孜孜不倦的探索。从政策发展趋势来看,党的民族平等政策从原则性、宏观性的号召与指导,向具体化、精细化的政策演进,由法制化体系向全面法治化建设推进,体现了原则坚定性与法律保障性的基本特点。回望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发展的百年演变,是党始终如一坚定民族平等原则的百年,是党从认识多民族国情到制定民族政策再到推动民族工作法治化的百年,是党团结领导少数民族同胞争取解放、奔向全面小康的百年。我国民族平等政策的法治化演进,体现了党的关怀与智慧,彰显了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理念,铸牢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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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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