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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合规 | 复合项目前景研判及合规要点提示

作者:傅前明


在“双碳目标”的加持下,光伏、风电等已从单纯的能源替换项目突进,演化为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战略纵深突破,是故宜称“绿色能源项目”予以明示。

而从生态环保法律服务的角度看,绿色能源项目合规既是相对成熟的市场化法律服务产品,也是律师行业贴近新时期高质量发展主线生发业务创新的沃土。兹以项目类别作为纬线,以项目建设流程作为经线,纵横交错、条块结合地析出重要节点,佐以项目自建与投资并购合规管理实务要领,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绿色能源项目合规管理系列指引,供绿色能源企业、投资机构和法律服务界同仁参考。冀在具体项目中形成合规共识,落实合规措施,防范合规风险,并以个体项目的高质量持续积累,裨益于我国绿色能源发展的大局和“碳达峰碳中和”的宏伟目标。

纵观绿色能源项目落地的路径捡择,发现常有政策规范压制之下市场自行生发的非典型类项目,其如同“夹缝之花”,虽一时绚烂狂野却自始命运多舛,光伏复合项目即属此类。对于存量光伏复合项目,各级政府未持直接否定的态度,却也不停地从专业管理角度(如耕地保护1、生态红线、环境保护、河湖水利等)收紧口子;而对于新设光伏复合项目,监管部门大多不置可否,由此也造成既有项目业主惶惶惺惺、市场投资者惕惕寂寂的尴尬状态。

在通俗意义上,光伏复合项目特指在同一地块之上因综合经营光伏发电业务和农业、林业、牧业、渔业而形成的互济互补项目,以及因额外赋予光伏电站其他社会价值而析出的特别项目(如光伏+扶贫、光伏+文旅等),这一点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2。由于对光伏扶贫项目此前已作探究3,本文将集中探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牧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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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规范性文件梳理


在光伏电站项目实践中,最大的障碍在于平衡光伏阵列用地与项目整体经济性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光伏阵列用地难题,一直是政府监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博弈的主场,也正是光伏复合项目滋生的栖息地。事实上,光伏阵列用地规范在长时段内呈现出的大幅摆动与光伏复合项目落地生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1.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7月4日国发〔2013〕24号)。其明确提出,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可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此文颁行后,在我国西北地区建设的光伏电站多采取划拨方式用地。

 2.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2015年9月18日国土资规〔2015〕5号)。其进一步肯定采用租赁方式获取未利用地,与此同时坚持光伏项目建设如果占用农用地,则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本《意见》实际上对当时热潮涌动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边缘性探索,进行了强有力的遏制。

3.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1月27日林资发(2015)153号】。其针对林光互补模式作出了严格限定:一方面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另一方面允许对“宜林地”采取林光互补模式,但要求不得改变“宜林地”的林地性质。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2016年10月13日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其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但是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项目(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电站等)并无特别政策优待,仍然要求光伏阵列在内的所有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

5.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2017年9月25日国土资规〔2017〕8号)。其首次明确提出“光伏复合项目”的概念,并且规定“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阵列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阵列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又放权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认定标准、监管措施等。

这是对农用地上的光伏复合项目的最大利好,中东部省份大量的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牧光互补等项目依此而立。然而该《意见》已于2022年9月24日失效。

6.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29日国能发规划〔2021〕66号)。提出积极培育新能源+产业,在林区、牧区合理布局林光互补、牧光互补等项目,打造发电、牧草、种养殖一体化生态复合工程;建设新能源+农村景观示范等内容,但是却有意隐去了农光互补和渔光互补的说法。

7.国家发改委等《“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2021年10月21日发改能源〔2021〕1445号)。其提出大力推动光伏发电多场景融合开发,鼓励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开发模式;优先利用采煤沉陷区、矿山排土场等工矿废弃土地及油气矿区建设光伏电站;积极推动老旧光伏电站技改升级行动,提升发电效益;创新推动光伏治沙规模化发展。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年5月14日国办函〔2022〕39号)。其鼓励村集体依法利用存量土地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支持农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推进乡村分散式风电开发;鼓励“风光渔”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但是《方案》还特别提出“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并且对于林光互补、农光互补和陆地渔光互补模式未置一词。

9.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2022年5月24日水河湖〔2022〕216号)。其对渔光互补项目的限制体现在:(1)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2)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的,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10.《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454号(农业水利类039号)提案答复的函》(2022年8月24日国家能源局)。其对于农光互补、草光互补模式提出了2个限定性前提条件:(1)限于“我国西部地区”;(2)应当“确保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提高低产耕地农业利用价值,促进土地高效复合利用。”

11.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6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其明确要求光伏电站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监管要求。

12.自然资源部等《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3月28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其明确禁止光伏项目占用耕地,允许除耕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作为光伏阵列用地;《通知》首次以“草光互补”的概念取代此前“牧光互补”的称谓、有限保留林光互补、完全隐去农光互补。

除以上中央政府规范之外,各省区地方政府自2021年下半年就开始发文收紧农光互补项目用地,如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暂停光伏项目占用耕地的备案工作”;河南省《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规定“……使用农用地的,包括光伏阵列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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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光伏复合项目前景分析

地面光伏项目对于土地资源的依赖比较严重,而复合项目正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高效复合利用土地的产物。本来我国西部地区优质光伏资源区域存有大量未利用地布局大型光伏电站,但此前由于电网消纳问题而使项目难以落地,一些投资者就转向中东部地区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建设复合类项目,而待到国土资规〔2017〕8号出台后中东部农业省份的光伏复合项目模式迎来了爆发。

(一)增量项目空间布局

现在光伏发电的外在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首先是西部省份绿色能源消纳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其次是粮食安全问题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农地农用”政策不断走向深入,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日益收紧,如特变电工因电站施工毁苗而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道歉4即是例证;第三新出台的光伏用地政策(如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等),更多地将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导流至中西部省区;第四《“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采取了两分法:在西部省份布局规模化开发的光伏大基地项目,在中东部地区则主要推动分布式光伏(“城镇屋顶光伏行动”、“光伏+”综合利用行动、“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光伏廊道示范”等)。所以光伏复合项目的成长空间在地域上已泾渭分明。

1.西部地区是光伏复合电站的主要舞台。国家规划发展的“沙戈荒大基地”项目和光伏治沙类复合项目,都处于西北部省区,较少涉及到丰产农耕土地。而即使使用低产旱田·也会尽量平衡光伏发电与农业生态,如中电投贵州金元威宁么站农光互补电站,就因此得到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在地民众的肯定5

2.中东部地区将难以容纳新的光伏复合电站。经过多年开发,中东部地区存量建设用地已逐渐接近饱和状态;再叠加国家对生态和耕地的特殊保护措施,农光互补类复合电站基本不可能继续落地生根。而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类复合项目亦会受到地形地貌以及林业、水利监管规范的强力牵制。

3.中东部地区光伏大发展与复合项目并不相干。中东部省份的光伏发电项目仍然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将会集中在分布式工商光伏(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整县屋顶光伏)、户用光伏、光伏新村、光伏廊道等,均不会直接涉及土地利用问题,因而其与光伏复合电站无有交涉。

4.东部沿海省份海上渔光互补具有理论增长潜力。如《山东省海上光伏建设工程行动方案》提出,加快推动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开发建设,以“环渤海”“沿黄海”浅海海域为重点,采用渔光互补、多能互补等模式,推动海上光伏工程与渔业养殖、海洋牧场等一体化设计建设运营。而公开信息显示,我国确权海上光伏用海项目已有28个(江苏18个、山东4个、浙江3个、辽宁2个、广东1个),累计确权面积约1600公顷。6

(二)存量项目类别分析

1.农光互补大势已去。一方面,随着国土资规〔2017〕8号的失效农光互补失去了规范依据,而2021年11月27日《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堵住在耕地上建设光伏电站的可能性之后,后续的规范性文件都刻意隐去“农光互补”的表述;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从生态红线、环境保护等角度对既有农光互补项目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如山东微山县拆除的6个光伏电站中,高楼40MW光伏发电项目即是农光互补项目7;而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运的5MW农光互补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因现场检查发现未办理环评手续而被处以罚款处罚8

2.林光互补名存实亡。林光互补的概念限定于未利用宜林地和灌木林地之内。原国家林业局 (2015)153号文件还进一步禁止使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取消“宜林地”的分类后,自然资源部补充规定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所有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但事实上,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即西部地区)的灌木林地以及中东部地区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适宜光伏发电的选址少之又少,这些体量极小的林光互补项目也往往面临多重波折,如国电投2021年在江西会昌拟利用山林荒坡建立1GW光伏发电基地项目,至今未有后续进展消息9

3.陆上渔光互补空间受限。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对于渔光互补项目产生了直接的挤压作用。如江苏泗洪1GW光伏领跑者“渔光互补”项目被调查处理10,而国家能源集团龙源电力通过“渔光互补”模式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建设的40万千瓦光伏项目,进展并不顺利11

4.海洋渔光互补谨慎“试水”。如《山东省海上光伏建设工程行动方案》提出,加快推动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开发建设,以“环渤海”“沿黄海”浅海海域为重点,采用渔光互补、多能互补等模式,推动海上光伏工程与渔业养殖、海洋牧场等一体化设计建设运营。2023年山东重点推进国华东营HG14、中广核烟台招远HG30、山东发投威海文登HG32等首批桩基固定式项目,其中国华HG14海上光伏项目已召开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12

但是海上光伏本身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关键技术(如抗波浪、抗海冰、抗寒潮、抗盐雾等)远未成熟,而且渔光互补只占其中很少的比例,因而海洋渔光互补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5.牧光互补模式受到限制。有着光伏新政之称的自然资办发[2023]12号)首次确立的“草光互补”,从某种意义上是对此前“牧光互补”模式的限缩。根据现行规定光伏项目不得占用基本草原,而对于光伏阵列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由地方林草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并在此范畴之内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6.“光伏+”是突围方向。面临严峻形势,存量的光伏复合项目一方面要夯实项目合规基础、避免因违规事项而遭受项目颠覆之灾;另一方面要主动向“光伏+”靠拢,提升项目的可接受度。“光伏+”是国家正式认可的新兴产业融合模式,不仅在《“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中有明确要求,而且也在各省级地方政府碳达峰实施方案中有浓墨重彩的表述。“光伏+”既可以与传统行业融合,如“光伏+工业园区”“光伏+建筑”“光伏+治沙”“光伏+文旅”等,也可以与其他绿色能源形式相融合,如“光伏+储能”“光伏+风电”等。

综上所述,存量的光伏复合项目既要在实质上符合自然资源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推荐目录(第三批)》中的“光伏+节地技术”13,又要努力摆脱“鸡肋”和“麻烦”的负面 形象,如此才能在中东部地区站稳脚跟并立于不败。如山东冠县桑阿30MW农光互补光伏+3MW/6MWh(一期)、山东德州永洋30MW农光互补光伏+3MW/6MWh(一期)储能项目顺利并网14,充分地说明了“光伏+”路径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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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光伏复合项目合规要点


针对存量光伏复合项目面临的严峻形势,项目业主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市场投资主体在尽调和并购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基础性合规要点:

1.严格遵守光伏复合项目省级认定标准。国土资规〔2017〕8号提出“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阵列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所以光伏复合项目应以属地政府管理规范为准。以西藏自治区为例,2018年4月4日《西藏自治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暂行)》明确规定:(1)对于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农光互补、牧光互补等项目,允许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和性质以复合用地方式使用;(2)复合项目对土地不能形成实质压占、不改变地形、不影响农业;(3)光伏阵列可按原地类认定,变电站以及运行管理中心等永久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4)场内道路宽不超过4米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5)牧光互补组件最低沿不得低于1.5米,光伏治沙不得低于0.3米,受地形限制的高度不达标支架不得高于总量的10%;(6)桩基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6米。其它省市区如天津15、宁夏16、浙江17、广西18、山东19、新疆20等,亦有对应的具体规定。

2.确保符合农地农用的宗旨。光伏复合项目的核心要义是避免影响农业生产,从这个角度出发甚至可以将光伏发电看成是农林牧渔业的附属。但是项目实践毕竟是以投资作为驱动力,由此导致的“重光轻农”“有光无农”情形并不少见,此类项目即使具有完备认定手续,亦大概率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风险。如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11月2日下发《关于对光伏项目用地进行核查的通知》,重点核查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光伏设施是否存在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抛荒、撂荒、影响农业生产等情况。

3.完善土地复合利用方案。正常情况下复合项目动工建设前应由项目单位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如宁夏《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必须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并在项目所在地发改、国土部门报备,以发改部门备案文件为依据办理用地预审、报批手续”。形象地讲,“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就是复合项目的“护身符”,因此无论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有明确要求,建议项目业主都应及时完成土地复合利用方案的编制和报备。

4.避免触碰专项监管红线。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光伏电站项目要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实际上就是为项目划定了若干合规底线。具体而言,项目业主应当对照《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及时调整光伏阵列地理位置,切割有可能触及监管红线的组成部分,保证项目作为有机整体的合规存续。

5.切实增进土地功用和社区利益。鉴于复合项目普遍存在土地利用效率低的问题,项目业主还应采取额外措施切实为土地和土地相关人群提供增益成果,通过与地方力量结成坚实联盟的方式确保项目长存久安。如中广核灵武马家滩100兆瓦光伏复合项目采用“光伏+作物种植”开发利用模式,光伏板下方土地用作养殖和饲草种植,以“一地两用、农光互补”而受到属地政府和当地民众的拥趸21

6.农地经营权合规取得、备案与登记。复合项目使用农村土地,首先要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人提出的资质要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其次要顺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关于社会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所有流程规范;第三对于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考虑到光伏项目25年运营全周期,项目业主还应当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22,以确保运营周期内土地利用的排他性权利。

7.甄别耕地占用税负。中东部省份存量光伏复合项目往往会占用或牵涉到耕地,其中对于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以及桩基所占用的耕地,依照《耕地占用税法》会确定产生耕地占用税23,项目业主必须及时完税;但是对于光伏阵列是否属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范围,各地做法不一,需要项目业主区别应对。

究其本来,征收耕地占用税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占用耕地手续”为起始时点,而光伏复合项目中光伏阵列并不是“占用耕地”,因此本不应该产生税负。如内蒙古地税局、财政厅发布《关于明确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5〕915号),对于光伏板阵列之间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且保持原状及原有农牧业功能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尽管如此,内财税〔2015〕915号的措辞同时呈现了4个限定性因素:光伏板阵列之间的、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保持土地原状的、保持原有农牧业功能的,所以部分省区征收复合项目光伏阵列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并不为奇。对此,建议项目业主一方面应据理力争,避免本不存在的税负;另一方面应仔细检视项目所涉耕地的现状,避免出现所占农地没有任何种植和农业产出的实质性违规情形,杜绝由此而衍生的逃税认定及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等违法后果。而如果项目业主此前已经缴纳了光伏阵列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则应当正向运用该完税证明、捍卫复合项目的完整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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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界面新闻:《公园“还耕”?成都环城生态公园“退绿还耕”》,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932102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3日。

[2]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了“光伏复合项目是……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

[3] 可参见拙文《扶贫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更新概要》,载威科先行法律库,https://law.wkinfo.com.cn/professional-articles/detail/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4日。

[4] 新浪网:《向村民、投资者和社会诚恳道歉!特变电工“毁苗”背后:光伏复合项目用地面临收紧》,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2-05-23/doc-imizirau438222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4日。

[5] 人民网:《贵州建设多个光伏发电站 :“农光互补”照亮贫瘠山区致富路》,http://country.people.com.cn/n1/2019/0115/c419842-30538588.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3日。

[6] 人民网:《海上光伏商业化渐行渐近》,http://paper.people.com.cn/zgnyb/html/2023-04/03/content_25974914.htm,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7日。

[7] 界面新闻:《山东微山拆除6个光伏电站,损失或达数十亿》,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587759.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3日。

[8] 索比光伏网:《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MW农光互补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标》,https://news.solarbe.com/202009/23/33074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4月25日。

[9] 索比光伏网:《投资50亿元!国家电投签约江西会昌1GW光伏发电基地项目》,https://news.solarbe.com/202101/04/333611.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2日。

[10] 搜狐网:《1GW!泗洪光伏领跑者“渔光互补”项目被拆了》,https://www.sohu.com/a/552160975_121354996,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2日。

搜狐网:《仅少部分组件需拆除调整!泗洪光伏领跑者项目被要求整改》,https://www.sohu.com/a/552531988_752796,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2日。

[11] 国家能源集团:《龙源电力签订辽中区40万千瓦光伏项目协议》,https://www.chnenergy.com.cn/gjnyjtww/chnjcxw/202101/5bcad7475d75479ab7a1ce33242dd969.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3日。

[12] 索比光伏网:《总投资近80亿,全球最大海上光伏项目可研启动》

https://news.solarbe.com/202305/04/367388.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5日。

[13] 见自然资源部官网, http://gi.mnr.gov.cn/202202/t20220218_2728931.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7日。

[14] 北极星储能网:《山东新能源多个光伏+储能项目成功并网》https://news.bjx.com.cn/html/20220105/1197555.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1日。

[15]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天津市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函字【2017】1741号)

[16]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国土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18〕118号)

[17] 浙江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浙江省地面光伏电站健康发展的通知》

[18] 广西能源局、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

[19]  山东省国土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8〕4号)

[20]  新疆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国网新疆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新能源开发管理机制的通知》

[21] 中国电建:《中广核灵武马家滩100兆瓦光伏复合项目顺利并网发电》,http://jxepdi.powerchina.cn/art/2023/1/4/art_8603_1584423.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1日。

银川日报:《中广核灵武100MW光伏复合项目 年发电量达2.2亿度》,http://szb.ycen.com.cn/epaper/ycrb/html/2023-04/07/node_2312.htm,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5月1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自然资源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发〔2022〕198号):“……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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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前明  高级合伙人

商事合规团队 北京

fuqianming@lantai.cn

傅前明律师拥有三十余年持续精深的法律研究与实践经历,拥有深厚的法官、法务、律师等多样化的从业心得,在法律服务中能够很好地落实换位思考,高效塑造不同职责社会角色的法律人共识,柔和而绵密地将法律方案输出成为实践路线,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傅前明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生态环境与资源能源,碳资产管理与碳交易,企业合规,绿色金融。在商事纠纷解决,行政处罚应对,污染环境罪案辩护,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亦浸淫经年。先后为多家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大中型民企、行政机关、环保组织等提供了相关法律服务。

媒体合作/咨询: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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