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除非法证据之路
作者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沈德咏在撰文中呼吁,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守法律的正当程序,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让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没有容身之地,使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
△资料图。
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两个多月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了这一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将此评价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新规自草拟到出台协调了近两年时间,有创新有突破,来之不易。最早由最高法院牵头起草,在征求各部门意见时,也同时向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最初的版本人权保障的力度更大,学界呼吁已久的不少观点最后被采纳,法律界对新规一直也充满期待。
历程
最高法院审委会委员戴长林在新规发布会上说,此次出台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方面入手加以完善,为进一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更加明确的遵循依据。
“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戴长林说。
作为一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被写入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事实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已有近40年历程。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影响巨大。”据沈德咏介绍,改革开放后,基于对“文革”期间漠视法律、侵犯人权等错误做法的深刻反思,党和国家痛定思痛、拨乱反正,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逼供、禁止肉刑,坚决平反纠正一大批冤假错案。
1979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新中国刑事法律中首次明确反对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同年实施的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
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在1994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原所长叶青教授认为,由于没有如何排除的程序性规定,且只规制了言词证据,这个规定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这被认为对刑事诉讼制度具有深远而重大影响。
不过,即便已有立法上的突破,沈德咏在文章中分析指出,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错误观念影响下,一个时期内,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本世纪的第一个十年间披露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多起引发全国关注的冤假错案,直接推动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两个证据规定”),这是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系统规定,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
沈德咏高度评价“两个证据规定”,认为其在我国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对遏制刑讯逼供、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只是司法改革历程中的一小步,但却像一根撬动地球的杠杆,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跨越式发展,极大地彰显了中国现代司法的文明理性。”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两个证据规定”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被吸收,从而首次在我国的基本法律中确立起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期望
戴长林在前述发布会上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存在一定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多位受访的学者和律师也均对法治周末记者提到同样的原因:由于现行立法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实践中不好把握,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之后,2011年,出现了媒体广泛报道的章国锡案,该案一审判决援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排除了检察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只认定受贿金额6000元,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亦因此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有学者专门研究过2011年至2013年的655起刑事案件,发现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庭审翻供现象虽逐年增多,但因翻供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数量却非常少,仅占总数的7.3%。
一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此感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不乐观。裁判者对被告人提出的翻供辩解采信率非常低,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致使非法证据排除难。同时,法院并未因被告人庭审翻供而改变对其的最终定罪。
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很多、排除很少”?不少学者和律师指出,规则难以落实,难在证明。
例如,要求申请排除的被告人方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线索,审判阶段,法官“有疑问”可启动非法证据调查,如何界定?
陈光中认为,由于辩方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有现实困难,因此对于线索只要提得比较具体、感觉有一定的真实性,就算符合要求,而不能将线索证明到具体证据的程度。而法官是否有疑问,是涉及自由心证的裁量,但实际上只要辩方提供的线索及说明能使法官感觉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有疑问”就成立了,应该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除了这些程序性困难之外,前述中院院长也提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仍有现实障碍,如在案多人少的现实下,司法机关破案压力非常大,未破案件积累越多,社会公众尤其是受害人的不满情绪越强烈,导致破案率成为业绩考核指标,容易出现刑讯逼供。
所以此次新规的细化被法律界寄予厚望,知名刑辩律师许兰亭认为,新规除涉及审前程序外重点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进行了充实完善,务实实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不少学者均提到,非法证据能否排除,法院的作用很关键,一旦非法取得的证据难以得到终极环节中法院的排除,一切都是泡影。
因此,沈德咏在撰文中呼吁,人民法院要敢于担当,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守法律的正当程序,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让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没有容身之地,使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
编辑整理:李含 王硕
推荐阅读
长按识别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