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微腐败”

2017-08-23 法治周末

文/ 赵晨熙

图/网络

编辑整理/李含 王硕

导读

近年来,微信红包之所以会逐渐成为“送礼神器”,是因为在反腐败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微信红包便捷、隐蔽等特性极大地降低了给官员们送礼的难度。

如果能够再给自己一次选择的机会,山西省政协办公厅机关党委副主任科员邢艳军绝对不会再在自己生日那天,说出那句“没有祝福语的请抓紧退群”的“霸气言论”。


因为在自己组建的公务员培训群中向群成员索要红包,邢艳军目前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并被调离了公务员岗位。


邢艳军并不“孤单”。8月14日,四川省凉山州普格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花山监管所工作人员肖绍彪,因以儿子满周岁为名,利用微信索要红包,涉嫌违反廉政纪律问题,已被该县监察局立案审查。

短短数日,便有两名公职人员“栽”在索要微信红包之下,作为娱乐新方式、沟通新花样的微信红包,如今也在悄然成为一些干部“微腐败”的“隐身衣”。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这类“微腐败”的整治,需要“内外兼修”,全面发力。


贪腐新形式

并不是所有的政府官员都对微信红包充满了“兴趣”。北京市大兴区政府一领导李达(化名),去年就曾被那些“突如其来”的微信红包“吓了一跳”。


鉴于自己的工作性质和干部身份,李达在微信加好友方面一直比较慎重,但尽管如此,自己的微信好友之中仍有不少平时工作中的下属和家人亲友极力推荐的一些“朋友”。


去年6月,李达的孙子出生,尽管他没有在微信朋友圈中透露任何信息,但还是被一些“嗅觉”敏锐的“朋友”得知,并第一时间向他送来了“祝福”。


原本以为对方只是象征性地意思一下,但李达在尝试打开了一位朋友发来的一个名为“可喜可贺”的红包后却发现了异样,这个微信红包不光达到了单笔最高限额的200元,而且对方见他收取后,竟立刻又连发了5个红包。当李达要退还收取的第一个红包时,对方则拒绝接收。


那几日,李达的微信上相继收到了不少类似这样的微信红包,更有甚者,甚至直接采用了最高每日限额50000元的微信转账。


尽管一日不收取,红包或转账就将退还给对方,但为了稳妥,李达最终选择了彻底关机来渡过这段“特殊时期”。


近年来,微信红包之所以会逐渐成为“送礼神器”,在竹立家看来,是因为在反腐败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微信红包便捷、隐蔽等特性极大地降低了给官员们送礼的难度。


通过熟人推荐,加上微信好友,利用微信来发红包显然要比打听官员住处或者直接拎着东西登门造访难度更低;更为关键的是,微信红包单个200元的限额,也能极大地减少官员收礼时的戒备心理,是个“既方便、又好用”的方法。


“对于那些想要通过索要红包来牟利的官员来说,通过微信群发信息或更为隐蔽的建立微信群等方式,都能比传统一对一的方式带来更广的波及面,但最终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更大。”竹立家说。


或可构成受贿罪

2016年8月,安徽一粮站副站长连收21个200元微信红包,为粮贩子提供便利被“双开”;2017年2月,浙江一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因在微信群中发放60个百元红包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拉票,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自荐人资格被取消;2017年5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街道原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周玉松收受某村民通过微信所送5000元红包,加上其他履职不到位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近年来,“倒”在微信红包之下的案例不时见诸报端,这也体现出对于这类利用微信平台等进行的“微腐败”,相关部门已经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早在2014年9月,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就明确表示,中纪委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


不少地方也纷纷响应出台了相应的制度来对此进行规范。比如,今年5月,天津市委组织部制定的《部机关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行为规范》,其中就明确规定了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等要求。


不过,从此前出现的案例来看,利用微信红包进行的腐败案件大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理条例》等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处罚的。那么,收受微信红包,是否涉嫌构成受贿罪?


“微信红包在本质上与现实中的红包并无实质区别,都是真金白银,都属于送礼或者收礼金的行为,因此,在具体的执法中,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来进行惩处。”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向法治周末记者强调,认定收受微信红包是否属于受贿或索贿,还需要看具体情节是否满足罪责的构成要件,一是要看所收金额的大小;二是要看相关人员有没有通过收受这笔费用来以权谋私。


庄德水进一步解释称,单笔收受红包的金额虽然很少,难以达到受贿罪的入罪数额,但如果日积月累达到法定数额,同样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属于受贿犯罪。


此外,一些违纪的领导干部经常辩解,收这些红包只是朋友间单纯的“礼尚往来”,但如果查明在收受了对方的财物后,利用职权为对方办了事,那么将被认定为存在利益输送,构成受贿罪。


“认定收受微信红包是否构成受贿罪,这两个必要条件是不能缺少的,这需要有一个认定的过程,不能一概而论。”庄德水强调。


必须从严治理

尽管通过微信红包给官员“进贡”的方式更为便捷,但实际中这类情况更多出现在一些基层干部身上,且多以巧立名目索要红包为主,以此进行权钱交易的案例相对较少。


对此,竹立家分析指出,借助微信进行腐败,其实在调查方面是更为简单的,这也使得官员们有所顾忌。


一方面,微信红包或转账是以电子化的方式来进行,因此,不论是相关的红包发放记录和收受记录,还是微信后台可以查到的相关聊天记录、微信截图等,都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从证据收集的角度来说,反而会比传统收现金的腐败查处起来更为容易。


此外,微信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同样提高了公众监管的能力,此前不少微信索要红包案例,就是在民众将重要信息截图举报后查处的。竹立家建议,应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共同监管“微信腐败”。


在庄德水看来,微信红包腐败由于比一般的腐败更难被发现,因此日后监管的重点应尽量关口前移,让领导干部真正意识到通过微信去索要、收受红包本身是一种违纪行为,更可能构成违法行为,让他们能够自觉树立起拒绝红包的理念。


近期因索要微信红包被曝光的肖绍彪,年仅28岁,2015年才参加工作,但作为一名普通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他最终仍然收到了5200多元的红包钱。原因无它,因为在很多人眼中,他所在的普格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花山监管所是个“用得上”的单位。


所以,庄德水认为,那些经常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的企业家等人群同样需要提升自身意识,正确认识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职责,逐步摒弃托关系、走后门的错误思想。


“政府公职人员并不是不能接收微信红包,如果是亲戚好友之间正常的转账消费、娱乐互动等是允许的,但要注意发红包的人是否与自己存在职务上的关系,对涉及职权上的关系,又多次送出大金额红包的,则必须拒绝,退还红包遭拒的,必须登记上交。”竹立家建议,领导干部还应注意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群针对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下手”的情况。


此外,竹立家强调,所谓微腐败其实并不仅代表着微信红包腐败,也包括诸如支付宝转账、电子礼品卡等隐蔽性较强、单次金额较少的腐败行为。因此,相关部门应做到“内外兼修”,结合实际中出现的各类微腐败情况,出台具体清晰的认定情形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长效监管举报机制,“宗旨则是必须从严治理”。

微信ID:fzzm01

微博:法治周末

长按识别关注

推荐阅读

车市增速整体放缓──吉利汽车为何能够成功逆袭

创维三星等三大电视厂商被诉专利侵权

传销30年:一棵毒苗的生长、繁衍、变异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